欢笑声、呐喊声、游戏中的加油声、乃至孩子比拼失败后的哭泣声,越过院墙,响彻四周。寒冬已过,各式各样的亲子游戏活动又将在幼儿园和各种体育娱乐机构里频繁开展。欢乐的游戏对孩子们来说可能正好释放精力,但对不少常年疏于锻炼的家长却未尝不是一场考验。绝大多数娃爹娃娘们都没想过,一旦在游戏中自己或孩子受伤了怎么办,算是“自甘风险”,还是被人侵犯了健康权?家长、孩子、活动的组织者、游戏的设计和指导者,都应该在这里面各自承担什么责任?通州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策划游戏的俱乐部为此赔偿20%损失,另有80%全由自己承担。
欢乐的游戏搞成颈椎受伤
“病了好几个月,心慌、恶心、脖子动不了!从那之后,再没参加过任何活动。”家住朝阳区的常女士对之前参与的一次亲子游戏活动念念不忘,心中恨意始终未消。
常女士回忆说,2019年11月,小区附近商业综合体里的舞蹈培训机构搞了一次联谊,邀请小学员们带着爸妈一起参加。“但是当天来参加活动的,并不只是现有学员,还有按舞蹈班的说法,是潜在客户的家庭,好多人互不认识,但是玩起来都很嗨。”让常女士受伤的是一个很普通的游戏:几个妈妈站成一圈,共同套上一个大号软套,各自的孩子站在圈外,正对着自己的妈妈。妈妈们手上拿一小盒冰淇淋,谁能靠近自己的孩子,就把冰淇淋喂给孩子,先吃光的为胜。
回忆此情此景,常女士还是心情不爽。“亲子活动本来就不应该太注重拼输赢,可是这个玩法,当然是有输赢的。大人们本来无所谓,可孩子在自己同龄人面前,不愿意输啊。”
游戏中5个妈妈,按照常女士的记忆,一个较胖,一个明显练过,游戏开始后,一直是这二位较劲。其余三个妈妈只能看着近在咫尺的孩子叫喊着张开嘴,手里的冰淇淋棒就是凑不过去。见自己的闺女真着急了,常女士使出全身力量胳膊和头使劲向前伸,结果突然感觉自己听到细微的“咔”的一声,脖子就不行了,紧接着感觉全身都动不了了。
“我常年坐电脑前工作的,之前可能就有了颈椎病的隐患,可在这之前,谁知道我这刚30多岁就能得颈椎病啊?没想到这一下给弄出来了。”常女士赶紧停止游戏,去了医院。
这次伤得不轻。事发之后半个月内头昏眼花,脖子不动,很难受,动起来,更难受。右侧肩膀剧痛到无法抬起。在此期间,家人一直和舞蹈培训机构商议赔偿问题,却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常女士一家也考虑过起诉,但几经思量,最终放弃了这个想法。“舞蹈班说,我是自愿参加活动,活动本身也不危险,谁让我脖子原来就不好?而且如果我们起诉,他们就会要求法院把那几个妈妈也都加进来当被告,这就有点太过分了。”这通扯皮一直扯到疫情暴发,舞蹈班长时间关门。之后,常女士一家终于答应对方提出的“免几个小时课时费”的解决方案。
“自那之后,所有这类的活动,我都不参与了。不过我就闹不清楚了,参与机构组织的亲子活动,家长受伤,就只能自认倒霉吗?”常女士至今耿耿于怀。
起诉游戏俱乐部获赔20%
和常女士比,通州任先生最终拿起了法律武器。根据通州法院的通报,他最终获赔了全部损失的20%,剩余80%,仍然还要自己承担。但任先生起诉的对象却令人稍有惊讶:他直接起诉了设计亲子游戏的俱乐部,而组织活动幼儿园,他并未告上法庭。
据法院判决显示,任先生是带着儿子参加幼儿园举办的亲子活动时,从一根平衡木上掉了下来,导致脚踝骨折。他的儿子小任上幼儿园大班,在幼儿园的组织下,任先生带着儿子参加了幼儿园的亲子活动。
活动现场有四五位俱乐部的教练,其余都是幼儿园的家长带着孩子在自行活动。任先生带着孩子来到了平衡木的游玩区域,为了给儿子做示范,任先生爬上了平衡木做起了动作,但由于平衡木会转动,而且平面较窄,任先生从平衡木上摔了下来,脚直接滑进了平衡木和地面中间,导致脚踝骨折。
任先生在受伤后,自行就医,医院诊断为第2、3、4跖骨骨折(左)。出院建议为全休一个月和定期复查。任先生认为俱乐部作为活动场地的提供方,障碍设施前无任何危险提示标志、标识,场地工作人员也未尽到安全保护工作,存在重大过错,应该对其进行赔偿。于是任先生将俱乐部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六万余元。
但俱乐部方面也有说法。首先,不认为作为设计活动、提供场所的本方有任何责任。代理人表示,正如任先生所说的,活动是幼儿园举办,俱乐部仅提供活动场所,现场组织的主要责任是在幼儿园一方;场地本身也没有安全质量问题,任先生受伤的独木桥障碍设施一直完好运行,没有损坏。关键的是,根据任先生所提供的医院证明,俱乐部认为,他本来就患有高血压,原本不适合参与独木桥障碍设施运动。“他自己才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经通州法院释明,任先生仍然坚持,仅起诉俱乐部,不起诉幼儿园。通州法院经调查发现,场地确实是幼儿园向俱乐部租用的,但是现场的安全保障人员、教练则是俱乐部方提供的,任先生受伤的平衡木,实际是为年纪较小儿童提供的,平衡木旁没有器材使用范围、使用方式、注意事项等相关提示,但从平衡木的大小、距离地面仅30厘米可以看出,平衡木应是较小年龄的儿童使用。
最后,通州法院认定任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对自己所做活动的危险性具有充分认识,对于自己的活动应谨慎小心,所以任先生本人的疏忽大意是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但是俱乐部作为场地的提供方,亦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器材旁设置使用规范,使用人群范围等标识,在家长及儿童进入场地前,应对顾客进行一定的安全提醒,所以俱乐部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结合某俱乐部责任比例和任先生实际损失,判决俱乐部赔偿各项损失1700元。
亲子游戏中也可能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通州法院法官主审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等,应保障相关场地的基本安全,如设立警示牌、保证地面不湿滑、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设备等,否则造成他人损害,必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参加活动有准确判断。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说,在此类活动中,活动主办方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设计游戏的企业,如果也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参与到活动的操办中,那么设计游戏的企业也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是多人一起参与做游戏,情况就要复杂一些。其中有参与者受伤,法院会看其他参与者在其中有没有过错。如果都是正常游戏,想确认有谁出现过错,确实有一定难度。”韩骁说。“当然,若是能确认确实有人有严重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场地经营者、管理者或活动组织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韩骁律师认为,即使是在亲子活动中,也存在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情况。一般来说,亲子活动内容都比较温和,但也存在部分具有对抗性、人身危险性的游戏内容,面对这些游戏,家长应根据自身情况,慎重考虑自己及孩子是否参加,如果相关工作人员将活动风险进行提示后家长仍表示参加的,则表示愿意承担相应风险,此时,因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则需要自己承担相应损失。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安然
编辑 王雯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