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将获得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支持。3月14日,财政部、住建部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提出,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含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三类。
所谓补助资金,指的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谁将获益于这笔补助资金?《办法》指出,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为租赁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将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点城市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近年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点亮了百姓的新生活,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也涵盖这类民生工程。据了解,补助资金将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并支持有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
与此同时,补助资金也将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将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但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至于补助的资金规模,《办法》表示,年度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规模由财政部会同住建部根据财政收支形势、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等因素确定。租赁补贴户数、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由住建部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其中,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的相应权重,由财政部会同住建部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计划情况确定。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以及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由住建部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
补助资金的恰当使用离不开有力的管理和监督。《办法》指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地方各级住建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