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了合法权益的内涵——强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其劳动权、相邻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此外,界定了“其他违法行为”的范围。《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还明确赔偿决定等行政行为属于受案范围:行政赔偿决定、不予赔偿决定以及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赔偿诉讼受案范围。
同时,《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还列举了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两类主要情形:行政行为被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该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机关政务处分确认为渎职、滥用职权。
此外,对于举证责任、赔偿标准、诉讼资格等方面,《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也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还强化了法院的释明义务,规范法院对损害赔偿的酌定标准,明确行政赔偿案件的裁判方式,增强行政赔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