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小哥和骑车人发生碰撞,事故被定为同等责任。因不同意赔偿骑车人损失,快递小哥被对方告上法庭,通州法院3月25日发布消息,此案最终由保险公司赔偿了21万。法官表示,“同等责任”并不意味着发生事故后“互不赔偿”,而是双方的损失,都可以主张对方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周日早晨,杨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出门买菜,刚出小区门,迎面和金某驾驶的一辆快递三轮车撞在了一起,杨女士受伤被送至医院。通州交通支队认定,此次事故,两人各负50%的责任。经医院诊断,杨女士左桡骨远端骨折、右足1-3跖骨骨折、骰骨骨折。
杨女士出院后,找金某赔偿,但金某始终置之不理。他的理由是:既然两个人负同等责任,为什么要赔偿?杨女士无奈,将金某以及他供职的快递公司诉至通州区法院。
案件审理中,法官发现,快递公司给车辆上过保险,于是依法追加了保险公司作为案件被告。期间,杨女士向法院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杨女士构成两处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15%。拿到了鉴定结论,杨女士向法院提出,要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交通费、财产损失等合计45万余元。
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金某未到庭应诉。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应对杨女士的损失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不过,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金某是快递公司的职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快递公司的工作职责,所以金某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应由快递公司负担。同时因发生事故的快递三轮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100万元的保险,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所以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杨女士的合理损失约42万元,根据双方责任,保险公司赔偿21万元,快递公司承担金先生责任范围内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