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一名60岁老人在公共浴池洗浴时猝死,其家属一纸诉状将浴池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赔44万余元。近日,房山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这家公共浴池承担四成责任,赔偿原告17万余元。
原告冯某诉称,2020年12月,他60岁的父亲去往被告浴池洗浴,下午4时许,当地派出所通知他,其父亲在浴池中死亡。冯某说,事故发生后,被告拒不履行相应义务,推卸责任,其行为给原告及家人的生活、工作造成极大困扰。
故冯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4万余元。
被告浴池经营者辩称,该起事件发生后,被告积极进行了后续的医疗报警等措施,并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原告父亲的死亡和被告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即使认定被告存在管理上的过失,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父的死亡与该过失有关,所以不同意赔偿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
房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某日13时许,原告父亲到被告所经营的“山庄洗浴”店进行洗浴,后被发现在浴池内死亡。被告的工作人员拨打120,并于当日16时许报警。根据公安机关调查,认为原告父亲死亡符合猝死,且其父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经现场勘验,事发浴池进门处有“高血压心脏病、饮酒后皮肤病禁止入内”的标识。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询问,被告的工作人员发现原告父亲年龄大,走路不稳;案发时,涉案浴室内仅有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该名工作人员在给顾客搓澡,并未到浴池内查看。
房山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的工作人员发现原告父亲年老体弱、走路不稳,如允许其洗浴,应当进行特殊安全保障;而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现场的工作人员未能尽到合理安全服务,导致未在第一时间发现原告父亲出现意外并进行救治,因此,被告对原告父亲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同时,原告父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清楚自身的健康状况,亦应清楚浴池洗浴对老年人可能造成的后果,在没有人陪同的情形下,仍进行洗浴,其对死亡亦存在过错。原告父亲的死亡符合猝死,且已火化。结合上述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负40%的责任,原告父亲有60%的责任。
经核算,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17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相较于废止的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增加了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以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也规定了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由此可见公民对自身安全也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