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男子赵某被父亲和哥哥带到北京来求医,赵某趁家人不备准备驾车逃跑,父亲阻拦时被赵某驾车拖拽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为事发时辨认及控制能力受损,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赵某获得了轻判。西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
30多岁的赵某家住河北,患有精神分裂症。为了让赵某获得更好的治疗,赵某的哥哥开车,和父亲一起专程带着赵某到北京求医。为防万一,父亲和哥哥还用约束工具将赵某的手绑住。到了医院附近,赵某的哥哥下车去医院挂号,赵某趁父亲从后备箱取东西的机会,从汽车后排座挪到驾驶席发动汽车准备离开。
赵某的父亲发现后,连后备箱都顾不上关,拔腿就跑到驾驶室一侧,通过摇下一半的车窗伸进手去,拽住赵某双手间的绳子阻拦。赵某以为只要他往前开,父亲一定会把手松开。于是他踩下油门,横穿马路。可他没想到,父亲被拖拽着仍然一路跟着跑始终没有撒手。
赵某踩了一脚急刹车,父亲在惯性的作用下被甩了出去,摔倒在地。赵某觉得父亲应该没什么大碍,又怕哥哥回来拦住他,就径直驾车跑了。
周围的路人看到有老人被车拖拽摔倒,赶紧报警并拨打了120。此时,赵某的哥哥也回来了,只见父亲一个人摇摇晃晃站着,弟弟和车都不见了,从周围群众的口中才得知事发经过。
赵某的父亲被送到医院后做了两次紧急手术,最终还是因重度颅脑损伤不幸离世。这期间,赵某给哥哥打电话询问了父亲的状况,并转了10万元钱给父亲看病,后被警察查获。经鉴定,赵某在实施违法行为时辨认及控制能力受损,被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在庭审时,赵某对父亲的死因提出质疑,不愿接受父亲是被自己失手害死的事实。赵某的家人认为,赵某不是故意的,只是因为患精神分裂症控制不了自己,希望法院从轻或免除对赵某的处罚。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过失致一人死亡,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赵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量刑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此外,赵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