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四类“天价殡葬费”,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22-04-20 13:35:13

北医三院太平间殡仪服务外包公司收取天价殡葬费一事近期备受关注,殡葬行业中畸高的价格和离奇的收费名目,引得网友纷纷吐槽。人们苦“天价殡葬费”久矣,却为何屡禁不止?在此北京四中院法官提示大家面对四类不合理的“天价殡葬费”该如何维权,并建议多管齐下规范行业。

乱象:多因素导致“天价殡葬费”

叫停:北京禁止在医院太平间开展营利性殡葬服务

殡葬仪式是人们对生命最后的告别,有些公司却从中大发不义之财,使殡葬费长期居高不下。消费者在亲人去世时承受着巨大悲痛,对不合理收费缺乏维权意识;人们出于忌讳等原因对殡葬事宜知之甚少,办丧事时往往不清楚丧葬费用的合理价格区间;还有很多人抱有“丧事不问价”“花钱买安慰”“花钱越多越孝顺”的心理。这些均对“天价殡葬费”的产生提供了土壤,并滋生出了一系列行业乱象。

殡葬从业者职业素养良莠不齐。殡葬属于冷门行业,从业者鱼龙混杂,再加上丧葬事宜流程环节复杂,涉及机构众多,私人殡葬机构为追求利益,利用行业灰色地带漫天要价。部分地区还存在无证经营或殡葬服务人员形成严密组织,通过不法行为垄断区域殡葬市场,攫取巨额利润的现象。

此外,殡葬行业尚未形成良性市场竞争,殡葬行业监管、引导职能缺位,行业整体缺乏准入门槛,对经营不规范的殡葬企业无处罚措施。

对于近日社会反响强烈的“天价殡葬费”事件,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前天表示,北京将进一步加强对太平间管理领域的排查和管理,禁止在医院太平间区域开展任何营利性殡葬服务,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各医院要落实监管责任,对目前合作开展工作的殡仪服务机构,在合作协议约定和日常工作中要履行监管职责,对于无资质的殡仪服务机构立即责令其停止服务。

释法:四类天价殡葬费“被消费”情形如何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据此,殡葬消费合同生效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消费者有能力自我负责,具有意思表示能力和对意思表示负责的能力;消费者具有真实的购买殡葬服务的意思表示;殡葬服务内容不应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消费者订立殡葬服务购买合同时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

北京四中院法官认为,令消费者不满的天价殡葬费主要有四种情况:

不知情却“被消费”。消费者等办完丧事结账时才被告知接受了相关服务内容。根据《民法典》规定,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已开始实际履行,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弥补订立合同手续,也可停止订立合同。一方或双方因接受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此外造成合同不成立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消费者因并未选择购买服务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部分合同自始不成立,消费者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

欺诈消费。个别殡葬公司提供服务时只出示服务项目不出示价格,恶意模糊描述服务内容、服务价格,待全部仪式完成后视家属身份坐地起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部分商家事先不告知相关服务和标准,造成信息不对称,侵犯了殡葬服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属欺诈行为,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消费行为。

捆绑消费。部分商家在必要的停尸、清洗、搬运等服务中捆绑销售高价鲜花、寿衣、挽联等,否则不予提供服务;或强迫消费者购买“一条龙服务”,否则在各环节阻挠,并以各种不吉利的说辞让消费者难堪而不得不购买额外的殡葬用品。《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若殡葬商家以必要的服务为胁迫手段,使消费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消费合同,消费者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殡葬公司实行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如:未按规定以政府定价出售殡葬产品或服务,由于政府定价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消费合同本身并非无效。但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消费者因此多付价款,可请求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介入监管。若发现价格垄断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消协也应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法定职责。

触刑:“以商养黑”行业垄断涉嫌刑事犯罪

建议:多管齐下规范行业

殡葬行业利益巨大,还有少数违法商户形成组织严密的黑团伙,“以商养黑”,抢尸揽活,挟尸要价,强迫交易,攫取暴利,通过多种手段垄断当地殡葬业务。如部分地区的殡葬服务机构垄断了遗体接运、遗体整容、高价骨灰盒、吊唁设备租用等选择性服务,捆绑销售高价“一条龙”的殡葬服务,通过垄断肆意提价。有些医院将太平间承包给殡仪公司,个别公司为抢占业务,干扰、破坏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也使本就陷入悲痛的家庭受到二次心理创伤。

“‘以商养黑’的殡葬服务商家通过行业垄断,达到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程度,将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官认为,殡葬行业兼具公益属性和市场属性,规范行业经营行为和定价标准划定等需多方共同协作,共同推进多元治理:

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等应明确有关收费政策,强化收费行为的监管,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完善配套政策。对基本殡葬服务,如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强化其公益属性,加大政府投入,降低收费。医院等委托主体也应加强对太平间承包单位的监管约束,扩大其外包提供各种殡葬服务接受监督的范围,通过常态化监督检查,签订责任书,对违约机构及时解约等方式承担起相应责任。

殡葬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管理,明确行业收费标准,凡涉及收费项目的,要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明示服务条款和须知;应联合市场监督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不合规及时要求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拉入行业黑名单;可派专人到殡仪馆提供咨询服务并设置意见箱,为消费者说明殡葬仪式流程和价格,认真接受群众的投诉与建议。

消费者应提高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事先签书面合同,提前询价,查询殡葬服务者经营资质等,注意约定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积极参与监督,受欺诈、强迫消费时收集、留存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树立“厚养薄葬”的殡葬新风尚,提倡绿色殡葬、生态殡葬、节俭殡葬,根除“天价殡葬费”的生存土壤。

司法机关应承担兜底保障职能,实现殡葬行业依法治理。对于涉刑事犯罪的殡葬企业,检察机关应广泛收集群众意见,通过公益诉讼制度有力打击黑恶势力团伙及职务犯罪行为。注重加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协作配合,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殡葬行业依法依规治理。

关键词: 殡葬服务 意思表示 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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