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
通城的各家电影院停止营业
影院没了收入
租金还要照常支付吗?
基本案情
南通某影院与某商圈运营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综合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影院承租运营公司位于南通崇川区某广场的三个区域,租赁期限15年。
但自2020年2月起,因疫情防控需要,影院停止营业没有了收入,不能交付租金。因租金问题未能协商解决,运营公司诉至崇川法院,要求影院支付租金、综合服务费以及违约金等费用。
诉讼中,影院辩称,因疫情期间,有关部门发文规定电影行业停止营业,影院遂失去了营业收入。直至2020年7月16日,有关部门下达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推进电影院恢复开放的通知,允许全国电影院可以于2020年7月20日逐步有序开放,案涉影院才于2020年8月13日正式恢复营业,故请求减免在此期间的租金和综合服务费。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即使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由于并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故由此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合同双方分担。
崇川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疫情期间妥善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的民事纠纷指导意见,结合公平原则,判决运营公司对影院2020年2月至4月的三个月租金78222元及综合管理费39111元酌情予以减免。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问题,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
但对于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企业和个人,是否可以享受租金减免政策?来看法官的解读~
法官说法
2020年5月,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鼓励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政策进行调解,协商不成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裁判。
对于承租非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是否可以享受租金减免政策,应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相应处理如下:
1.对于商业用房承租人主张疫情期间租金减免的,如受疫情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的,一般可予支持。如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仅基于疫情期间客流减少等原因造成承租人营业收益受到影响的,一般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如对承租人营收产生重大减损的,可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调整租金;
2.对于居住房屋承租人主张疫情期间租金减免的,应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结合合同约定的租期及履行方式、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疫情影响程度等综合考量,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如因出租人主动限制或房屋所在地采取管控措施等导致承租人实际无法使用房屋,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予以支持。如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居住使用房屋,且承租人不存在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被隔离等无法使用房屋的客观情形,承租人提出减免租金请求的,一般不予支持。这样既公平合理,又防止承租人权利滥用。
来源 南通政法
编辑 孟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