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的双方,骗了对方的钱,到底是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貌似特别简单的事儿,在法官的眼里,其实并不简单。密云法院4月20日发布消息说,法院刚审结一起“婚恋诈骗”案件,以诈骗罪判处男子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6000元。
2020年4月,赵某通过婚恋网站结识被害人常某。双方交往期间,他给自己身上贴金说“我是四星级酒店股东,有股份、年底有分红”,以此骗取到了常某的信任,常某与他确立恋爱关系。当月的28日,赵某说,“酒店厨师出车祸了,需要一些钱周转”,从常某手中骗来了11500元。
之后,赵某的诈骗手段被常某识破,常某马上报警,经警方电话通知,赵某到案,并且退赔了常某全部经济损失。
庭审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刚交往不久,赵某就开始行骗,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赵某在接到警方的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是,赵某曾两次因诈骗罪、一次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再次实施诈骗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因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婚恋诈骗是近些年来经常出现的诈骗方式,已经貌似开始谈恋爱的双方之间,出现了经济往来,然后其中一方报警了,这到底是刑事诈骗还是民事欺诈?在老百姓眼里,这不算什么问题,判呗!但是在法官眼里,这其中的细微情节,却将直接决定一个人是不是有罪。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需要从欺骗内容、欺骗程度和欺骗目的来考虑。具体到每一个具体的案子里,要先确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最重要的关键是“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是否相符”;得到资产的一方往往以婚恋为幌子,真实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如果此人在得到财物后开始挥霍、逃跑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都可以证明此人的犯罪故意。但是,如果“骗钱一方”仅是虚构借款理由取得财物,但是之后有证据证明此人在“积极创造履行能力,准备还款”,法院一般不认定为诈骗。
法官建议,一旦恋爱中的一方察觉自己可能受骗了,首先最重要的是保留证据,然后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无论最后是被认定为刑事问题还是民事问题,总之证据是第一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