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家住顺义的池先生与高女士离婚,之后,高女士在涉诉宅院内一直居住至今,两人长时间处于同居状态。2020年,池先生再婚,其认为高女士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涉诉宅院内房屋归自己所有,高女士搬离涉诉宅院。4月22日,顺义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一审对宅院进行分割,保障了双方权益。
根据原告池先生的说法,其与高女士育有一女,2003年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2003年12月24日,双方对婚后共同所有的位于顺义区某镇某号北房六间进行了协商处理,并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池先生补偿高女士6000元,该院房产和一切财产归池先生所有。池先生在签订协议后,将补偿金6000元付给高女士,但是高女士没有按照约定执行,一直占用池先生的北侧正房六间。离婚后,池先生在宅院南侧建南倒座房,高女士亦占了北侧两间。池先生认为,高女士占用的房屋应该归他所有。2020年3月,池先生再婚,认为高女士占用原告的房屋以主人自居,严重妨碍了其生活。高女士拒绝腾退,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位于涉诉宅院内北房六间、南倒座房六间归原告所有。
而高女士则认为,涉诉宅院内北房和南倒座房为双方共同所有。北房六间为二人未离婚时,共同从本村村民处购买,故北房六间是婚内共同财产,离婚时并没有分割,其有北房三间的所有权。高女士还告诉法庭,虽然双方离婚,但二人并没有分居,南倒座房六间从开始建设到建成这段时间内,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南倒座房也应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此外,高女士还表示,她和孩子一直使用该房北侧三间,池先生知晓并认可,再婚前也从未要求她腾退。
池先生的女儿在法庭上作证说,2019年才知道父母离婚了,“当时父亲说找了一个新阿姨,才知道父母已经在2003年离婚了,这么多年来他们一直和正常夫妻一样生活。”
法院查明,涉诉宅院内北房六间原系双方婚内共同购置所得,双方于2003年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
除此之外,法院推定二人离婚后形成同居关系。本案中,自双方离婚后一直共同居住在涉诉宅院内近二十年,且共同扶养子女成人、照顾家人,期间双方亦有经济来往,且二人均表示有复婚的意愿,虽没有复婚登记,但存在共同生活居住的事实,据此可以推定双方已形成同居关系。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照共有财产处理,按照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分割。法院最终本着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综合各项因素,酌情予以处理。
今年初,顺义法院判决涉诉宅院内北房六间、南倒座房南侧三间归原告池先生所有;南倒座房北侧东数第一、二间归被告高女士所有;南倒座房北侧东数第三间由原告池先生和被告高女士共同使用。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