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北京高院发布《关于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指南》,就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如惩罚性赔偿如何计算、哪些行为属于故意侵权,哪些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等适用规则进行了规范细化。《审理指南》明确,网络直播带货、跨境代购等行为一定条件下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记者注意到,《审理指南》共51条,分为六个部分,对惩罚性赔偿适用原则的一般性问题、实体问题、程序问题、适用范围等均作出了规定。《审理指南》结合审判实际,对侵权故意和侵权严重的情节进行了梳理。其中第2.2条列举了六项可以认定构成故意侵权的情形,如侵权人恶意抢注并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在宣传或提供侵权商品或服务时有意针对权利人标识进行“擦标”,以及在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发出侵权通知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等,可以认定侵权人对实施侵权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
第2.4条则列举了七项可以认定为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不仅包括侵权行为本身较为严重的情形,如同一侵权人多渠道传播侵权视频、针对同一权利人或同一知识产权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等;还包括侵权结果较为严重的情形,如权利人商业信誉遭受重大损失;更包括侵权人在权利人维权过程中采取不当手段阻碍取证等情形。
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审理指南》则明确,赔偿总额为基数与基数与倍数的乘积之和,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付出的合理开支另行计算。在基数计算中,第3.2条明确了法定赔偿数额不得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第3.5条则列举了计算实际损失可以考虑的九类因素,将实践中普遍出现的商品销售量、价格、利润,权利人网站中相关内容的点击、下载、浏览量等因素作为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的依据。
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主要体现了惩罚性质,《审理指南》第3.14条列举了倍数考量的因素,如侵权故意程度、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行为对行业造成的危害等。同时,《审理指南》明确,当事人约定的惩罚性赔偿倍数不受法定1-5倍范围的限制。
近年来随着各类网络平台的快速发展,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审理指南》第4.1条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故意实施严重侵权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或者教唆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网络用户经教唆故意实施严重侵权行为的,规定权利人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惩罚性赔偿。
此外,《审理指南》第4.7条、第4.8条还对网络直播带货、跨境电商等代购行为中行为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及时回应了当前网络平台经营中侵权多发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求。《审理指南》明确,网络直播带货行为人或代购人明知其带货或代购的商品或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仍然从事相关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网络服务平台明知直播带货、代购侵害知识产权的,无正当理由不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还要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