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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上个月做出判决:被告人耿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今年2月15日20时40分,耿某因涉嫌酒后驾驶被交警查获,但耿某坚称自己未喝酒,只是喝了藿香正气水。然而,其呼气检测值高达142.22mg/100ml,藿香正气水极不容易达到这一数值。
经查,耿某长期嗜酒成性,并在2019年11月因醉驾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又在2020年12月再次因醉驾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此次醉驾是“三进宫”,且驾驶证早已被吊销,属无证驾驶。
第二次出狱后,家人严格禁止耿某饮酒,但其经常以肠胃不适为由大量购买并饮用藿香正气水(藿香正气水含酒精40%至50%)。被查当天, 耿某明知藿香正气水中含有酒精,仍在短时间内连续喝了48支,随后驾车上路。
耿某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虽未直接饮酒,但 血液酒精含量已达醉驾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