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作者 孙家红
“德主刑辅”是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有人认为,“德主刑辅”是“封建”“落后”的思想,与现代法治精神是对立的。 然而,揆诸实际,两者在逻辑和思想上并不必然存在矛盾。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从思想原旨看,“德主刑辅”符合传统社会国家治理的客观规律
我们有必要厘清“德主刑辅”的思想原旨究竟何在。
孔子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他将道德建设视作治理国家的核心内容。关于德刑关系,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他将“德礼之治”置于“政刑之治”之上,主张国家治理应以德治为终极理想,刑治则等而下之。
孟子继承“德主刑辅”学说,更将之提升到仁君仁政的高度。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后儒解释说:“有政刑而无德礼,是谓徒法;有德礼而无政刑,是谓徒善。”换句话说,德礼与政刑应该交互为用,但在治理策略上,依旧是“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 荀子则以“隆礼重法”著称,倡言“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虽不排斥“重法”,但仍以“隆礼”为先。
先秦其他学派并不全然反对儒家所倡导的德礼之治,唯从现实利益出发,对于德刑关系的理解和处理方式有所差异,其中最突出者莫过于法家。法家主张以德刑二柄绳治天下,对德刑主次关系不加区分,有时甚至将刑治置于德治之上。对于法家的这些观点,应该理解为面对诸侯争霸、弱肉强食的严峻局面,出于自存自强需要,因此主张在一定时期内加强刑治,以强化国家资源调动能力。但这一主张在秦汉以后历朝历代政治理念中并未成为主流。 儒家所倡导的“德主刑辅”符合传统社会国家治理的客观规律,在今天仍具有借鉴意义。
在法律史上,“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我们有必要了解“德主刑辅”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中的表现。
孔子担任鲁国司寇期间,曾有一对父子因为讼争请他裁判。孔子将这对父子关在同一个监狱里,但三个月过去了,未作任何判决。最后,父亲主动提出终止诉讼。孔子于是将这对父子一并释放。有人对此感到不解,孔子回答:“上失其道而杀其下,非理也。不教以孝而听其狱,是杀不辜。”言外之意,必须先教育百姓遵守道德法律规范,如有奸邪之人不从教化,再用刑罚予以制裁,民众才会知道避罪远刑,国家才会得到更好的治理。
这个故事反映的是孔子“先教后诛”思想,也是“德主刑辅”的具体实践。从国家治理角度看,应以教育德化为先,以刑罚为次;只有在教化无效时,不得已才用刑罚来惩治。作为治理国家之需,教化是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诸般纷争的积极手段,刑罚只能是辅助和消极的制裁手段,单纯任用刑罚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
由此亦可反观中国古代法律史上颇为盛行的 “明刑弼教”思想。 从字面上看,刑罚与德教的逻辑关系便已十分清楚:使民众明白各种刑罚结果的根本目的,恰在于辅助实现德育教化。借用现代犯罪学的说法,便是为了达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双重目标,既惩治于已然,更防患于未然。
当然,“德主刑辅”或“明刑弼教”的最终诉求高于现代刑法学的一般理论,根本在于追求 “刑期无刑”。 也就是说,制定和使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消弭犯罪和诉讼行为,包括刑罚本身,以达致圣主明君所追求的“刑措不用”。
与之相反,中国历史上凡是专任刑罚的时期往往带有一定的晦暗色彩。最典型者当属秦始皇采用法家之治,横扫六合,江山一统,设想的千古帝业不过二世即亡。在汉初儒生眼中,秦朝法律“繁于秋荼”“密于凝脂”,因而成为口诛笔伐的对象。不仅如此,后世凡是尝试使用法家之治进行变法的改革者,往往落下专任刑罚或势利之徒的负面评价,以致纪晓岚慨叹“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从西方法治经验看,法治归根结底是一种社会治理模式
应该承认,西方社会的法治经验是人类智慧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其他国家认真思考和严肃对待。
刑法学家蔡枢衡曾经指出:“法治这东西是八面玲珑的,它可以和君主同居,也可以和民主结合,还可以和独裁握手。”法治虽然以“法”为名,但不同于法律或法学概念本身,归根结底是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它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性,可以和君主、民主、独裁中任何一种制度结合。 换言之,法律在试图给予人们公平正义的同时,总是难以摆脱其作为社会治理工具的基本属性。这两种属性可以并行,也可能相悖,但总是如影随形、相伴而生。
一个重要且显而易见的事实是,现代法治在西方历史的形成过程中也并不排斥道德教育的积极作用。恰恰相反, 道德教育往往被看作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乃至视作比法律或行政命令更为高级的治理手段。诚如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言:“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它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的和暂时的服从。”
“德主刑辅”与现代法治具有不同的问题指向
我们有必要明晰“德主刑辅”与现代法治具有不同的问题指向。几乎所有西方学者在涉及法治问题的讨论中,总是习惯性地将法治与集权、专断、独裁对举齐观。与之相比,中国学者在讨论法治问题时则很少像西方学者那样将法治作为集权、专断、独裁的对立物,而是将其作为人治、德治的对立面。不可否认,人治、德治等带有鲜明的民族特性,而将人治、德治作为法治的对立面,在西方学界实属罕见。这种概念逻辑上的偏差,甚至有些“自说自话”的学术现象,值得我们思考。
回到先秦孔孟诸子所倡导的“德主刑辅”思想。一方面,我们应该清楚,其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在国家社会治理中合理使用德教和刑罚手段。这里的刑罚作为统治手段,与现代法治背景下重在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并非对等概念,不可同日而语。
另一方面,我们虽然不能认为这种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完全一致,但也不能无视其对专制、独裁制度的否定。因为在“德主刑辅”的思想主张下,自孔孟等无数先贤思想行谊来看,他们对专制、独裁的政治制度充满警惕和批判,毕竟是不争的事实。
因此,我们不能说现代法治是对“德主刑辅”的一种否定,更不能说“德主刑辅”与现代法治完全对立。在古今中西的时空变化之间,我们有必要对中国法律历史作全面准确的了解,找准定位,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因为只有在认识历史真相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树立民族自尊和文化自信。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