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办理电子营业执照能私下加急吗?申报材料有瑕疵能一次性核准吗?企业解除经营异常名录能走捷径吗?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的一起行贿案件显示,给与在工商行政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好处费后,这些问题的答案统统是“能”!被告人柳某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向魏某等人行贿265万多元,加之其还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最终一审数罪并罚,被判刑6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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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求“一次性核准”,他向同事行贿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柳某先后多次请托时任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企业登记核准人干部魏某(另案处理),在他人办理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事项中,予以加急办理或者申报材料有瑕疵时尽量给予一次性核准。
柳某和魏某是如何认识的呢?判决书显示,今年32岁的柳某曾在2014年4月至2020年5月间,为工商局开发区分局辅助人员,主要担任内勤岗和巡查辅助岗,在此期间,柳某和魏某同一个办公室。2020年5月至7月,柳某转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主要负责投诉受理辅助工作。
魏某说,柳某在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工作期间,认识了一些办理营业执照的中介人员。“柳某跟我说有客户找他办理营业执照,但其中有些客户的注册地址是中介虚拟的,让我帮忙审核通过。”
“后来有些企业希望尽快拿到营业执照,我就告诉魏某加急优先办理这些申请。”柳某供认,“我也告诉魏某不会让他白忙活,每天下班后,魏某会把当天复审通过的企业名称做一个表格并拍照,我根据数量给魏某结账,一般设立一个企业300元至500元,变更一个企业800元至1000元。”
打了招呼,有瑕疵也能通过核查
另外,被告人柳某还因为他人申请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移除给过魏某等人好处费。法院审理查明,柳某请托魏某通过工商局开发区分局监督管理科干部侯某(另案处理)职务上的行为,在他人申请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移除的事项中,予以加急处理或者有瑕疵时给予通过核查。
柳某称,解异常就是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移出。有些企业的注册地不是实际办公地,明显能看出来没有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现场核查人员可以不予通过。
于是,柳某通过魏某和负责地址现场核查的干部侯某打招呼。侯某供述,2018年初至2020年3月,魏某找自己帮他的朋友解异常,“我会尽量提前一两天去这些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加急办理,或者在现场核查有瑕疵时直接通过核查,就不再细问细查……每通过一个解异常,魏某微信给我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感谢费。”
魏某供认,2018年4月至2020年7月,他共帮助柳某注册和变更企业信息2000余次。法院审理查明,柳某给予魏某等人好处费共计265万多元。
两罪并罚,获刑6年6个月
被告人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柳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未造成国家损失,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检方还指控柳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间,柳某伙同潘某某(已判刑)在北京市朝阳区,以潘某某与陈某某(已判刑)结婚后将对方名下车辆过户再行离婚的方式,购买陈某某名下7个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后再将相关指标出租给他人牟利。柳某及其辩护人均认为,柳某的行为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法院审理认为,柳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伙同他人以结婚为手段多次买卖北京市小客车指标,其行为亦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亦应惩处。柳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柳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