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惩养老诈骗犯罪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8月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集中宣判4起养老诈骗犯罪案件,共23名被告人获刑。
本次集中宣判的4起案件均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实施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虚假宣传,以预售养老床位、预交养老服务费用为名,承诺还本付息,诱导老年人签订“合同”投资,非法集资金额达20亿余元。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作用大小、退赃退赔情况、认罪态度等情节,对6名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1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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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湖南法院坚持宣传发动、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养老诈骗犯罪。截至8月9日,全省法院审结养老诈骗案件72件386人,对10名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对65名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王某某、贾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注册成立某养老服务公司进行非法集资,后又与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作,由周某某等人招聘人员采取派发传单、媒体广告、组织参观、开展讲座等形式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公司的养老、旅居产业,宣称支付费用时可按照投资金额当场获取2%至4%的“植树补贴”,约定期间届满后未进行养老消费的可以收回本金,每年可获取7%至12%的“福利补贴”、代金券等,诱使老年人签订《预定养老服务合同》,支付养老费用。王某某、贾某某给予周某某集资金额20%-24%的提成。2014年4月,王某某、贾某某注册成立另一养老服务公司,采取同样的方式以提供养老服务的名义向社会集资。王某某、贾某某非法集资的资金除少部分用于养老项目外,其余用于返本付息、给付员工提成、购置房产、地产和投资等。至案发,两公司造成14915名集资参与人损失10.98亿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王某某、贾某某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5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八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至十万元。
2.干某某、罗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干某某于2010年7月成立某老年公寓管理公司,任公司董事长。被告人罗某任公司市场部总负责人。公司主营范围为老年公寓管理、文化策划、房地产投资等。2013年11月,因资金严重短缺,干某某在无法定资质的情况下,决定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干某某以存款本金15%-25%的回报将非法集资业务“外包”。承包团队拟定《养老服务合同》,雇佣业务员,通过发传单、开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虚假宣传公司经营实力,吸引中老年客户预定养老床位及服务。承诺根据投资金额每年赠送9%-13%不等的床位补贴券,约定期间届满后未进行养老消费的,公司对投资本金及获赠床位补贴券进行回购。同时,公司还在湘潭、株洲成立市场部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干某某非法集资的资金除少部分用于养老公寓建设和运营外,其余用于返本付息、给付员工提成,购买房产、炒股等个人消费和投资。至案发,该公司未退还集资参与人本金6.07亿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干某某、罗某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他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实施或参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干某某、罗某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2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百万元;对4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十万元。
3.鲁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6日,被告人鲁某某注册成立某养老服务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老年人养老服务、休闲垂钓,鲁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从2012年开始,该公司在未取得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吸收存款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宣传会等方式公开虚假宣传公司经营实力,以每年支付6%-10%的“福利补贴”及入住老年公寓享受折扣为诱饵,采用交纳养老保证金的形式向公众吸收资金。鲁某某非法集资的资金除少部分用于养老公寓建设和运营外,其余用于返本付息、给付员工提成、高息借款、个人消费和投资等。至案发,该公司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2.39亿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鲁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鲁某某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3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五万元。
4.刘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刘某、王某某夫妇经营的贸易公司出现巨额亏损。为解决资金紧张的问题,刘某决定以养老产业的名义融资。刘某于2016年10月成立某养老服务公司,公司以建立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对外宣传,吹嘘公司实力雄厚,采用允诺高息、发放红包等方式引诱老年人签订《预定养老服务合同》并办理消费卡,根据投入的金额将消费卡分为体验卡、银卡、金卡、钻石卡、至尊卡等不同的层级,不同层级的消费卡约定不同利息。刘某等人非法集资的资金除少部分用于养老项目外,绝大部分用于兑付本息、发放会员红包、发放业务人员佣金、弥补公司亏损及个人消费等。至案发,该公司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17亿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刘某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3名被告人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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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王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