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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孙莹
黄先生上楼时不慎摔伤,经抢救后不幸身亡。因为黄先生生前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他的儿子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保险公司却以黄先生有高血压病史,摔伤不是意外为由拒赔,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记者近日获悉,西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给付1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
2019年9月,黄先生通过他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个月后的一天晚上,黄先生在上楼梯时摔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两天后医治无效亡故。
根据医院的病历记载,黄先生有近20年高血压病史,偶尔服药。两年前因脑出血留下行走跛行的后遗症。事发当天,黄先生回家上楼时不慎摔伤,出现意识障碍,入院诊断为脑出血、枕骨骨折等。至于黄先生的死因,医院出具的病情说明中记载是摔伤致颅脑外伤脑出血所致。
黄先生的儿子作为他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1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黄先生摔倒并非意外,而是因高血压导致。医院病历中有关摔伤的陈述是患者家属说的,而非医院诊断得出,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即使黄先生摔伤属实,但因为他存在行走跛行的后遗症,其摔倒也可能与其自身疾病相关,坚持不予理赔。
黄先生的儿子认为保险拒赔没有道理,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
黄先生摔伤及死亡到底是意外所致还是与其基础疾病有关是此案的焦点。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常理,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就医时会向医生如实陈述相应事实,家属就医时称黄先生摔倒并无证据证明为不实陈述。而且黄先生因脑出血导致行走跛行,与其此次摔伤相距两年时间,也没有证据显示黄先生是因高血压发作而导致摔伤。特别是医院的病情说明中还明确了黄先生的死因不是因高血压导致脑出血所致,而是摔伤致颅脑外伤脑出血引起,法院由此认定黄先生摔伤及死亡是由于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情况所致,判决保险公司向黄先生的儿子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金融法院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