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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司机徐某驾驶车辆等待红绿灯时,因认为前车起步慢,便超过前车并故意点刹后提速离开。前车驾驶员方某驾车追上徐某车辆,但超车未果,想要并回正常车道。徐某发现方某想要并线后故意点刹车减速,阻碍方某并线,导致方某车辆与在对向车道行驶的谢某车辆正面相撞,造成一死三伤。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年4个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4日8时25分,被告人徐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顺义区某路口时,适遇被害人方某驾车载被害人刘某、石某在徐某车前等候红绿灯,徐某因认为方某在信号灯转为绿灯时未及时起步,且在徐某鸣笛提示后启动车速慢,而对方某产生不满,遂驾车超越方某车辆并故意点刹后提速离开。
之后,方某驾车追上徐某车辆,并欲借对向车道超车,徐某故意持续加速压制方某车辆,阻碍方某超车。两车沿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恰逢被害人谢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方某加速超车未果欲并回南向北车道,徐某发现方某欲并线后故意点刹车减速,导致方某猛然向左打轮,方某车辆与谢某车辆正面相撞,造成方某及谢某驾驶车辆受损,方某当场死亡,谢某、刘某、石某受伤。
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徐某及方某驾驶车辆时速均在100km/h-105.9km/h之间,方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谢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某临时伤鉴不低于轻伤一级,石某案发后一直住院治疗,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在法院调解下,被告人徐某赔偿被害人石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仍不计后果而为之,其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受损,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0年4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刑法》第115条,行为人以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官介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侧重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且危险方法应与放火、爆炸等手段导致的危险程度相当,行为人实施危险方法后危险具有紧迫性和不可控性,即行为人在实施危险方法后,距离实害结果具有一触即发的高度盖然性,且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后无法对危险状态的发生和进展进行控制。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于当日上午八点多,在公共道路上超速竞驶,在明知对向车道来车的情况下仍然阻碍被害人方某驶回正常车道,置公共安全于不顾,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发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备可能性和高度盖然性,且徐某无法控制危害结果的发生和进展(如来往车辆数量、车辆碰撞程度、人员死伤等情况)。
关键词: 危险方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驾驶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