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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徐硕
小杨为孩子报名学习乐器,不料音乐教室搬新址,开办培训的文化公司坚称“合同约定孩子中途退班不退还任何费用”。8月25日傍晚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该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由文化公司返还小杨孩子未上课部分的费用。
小杨与该文化公司于2019年9月签订《音乐教育培训协议》,约定由文化公司向小杨的孩子提供乐器培训课程服务,课程名称为乐器启蒙课程,课程为40次课,学费8000元,首次报读的学员可转让、暂停、续读课程,不可因个人原因退班。交纳学费后,小杨的孩子一共上了15次课。
“因为文化公司搬离了之前的营业场所,导致我送孩子上课路程变远,上课不便。”诉讼过程中,小杨表示,自己与文化公司多次沟通未果,因此要求退费。小杨认为,总课时费为8000元,一共40节课,所以每节课费用为200元,孩子还剩25次课程没上,文化公司应退款5000元。
对此,文化公司则主张,公司新旧营业场所仅相距2.9公里,小杨退费是因其孩子上课经常哭闹而非培训地点变更。而且协议约定学员不能因个人原因退班,所以公司不同意退款。此外,该公司称其招生宣传册中记载的单节课时费为每节400元,小杨交费时的价格是长期课程的优惠价格,现在中途退费,应按照单次课程400元的标准计算已上课程费用,故退款金额应为2000元。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培训协议虽未约定上课地点,但合同在文化公司原经营地点签订,该公司也在该地点对外上课,故双方对在该地点履行合同存在合意。文化公司将经营地址和教学地点搬离,属于变更合同履行地点,公司未提前告知小杨,更未与小杨协商即自行变更,构成违约,应允许小杨选择是否继续在新址接受其培训服务。小杨要求不再上课并退款,文化公司应退还小杨孩子未上课部分培训费。
该协议未约定单次课程价格,相关宣传材料也并非合同的一部分,该文化公司主张按照每节课400元的标准计算已上课部分费用缺乏事实依据;小杨要求根据购买的课时总数和总价确定应退还未上25节课程的费用,并无不当。据此,北京一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令文化公司退还小杨培训费5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