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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王琪鹏
《北京市应急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日前印发。根据这一管理办法,本市明确,应急志愿服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鼓励在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分别建立总队、支队、大队。
为促进本市应急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应急志愿服务活动,本市对原有文件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文件更名为《北京市应急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组织体系、应急志愿者、应急志愿服务、培训与演练、保障与激励和附则7个章节,条款由原有的34条修改、增加为50条,更加突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全面覆盖。
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应急志愿服务的组织体系。办法明确,应急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与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的公益服务。
根据办法,本市应急志愿服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本市鼓励在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分别建立总队、支队、大队,并在“志愿北京”信息平台注册。其中,北京市应急志愿服务总队作为全市应急志愿服务工作的议事协调和管理服务机构,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可设立本领域应急志愿服务专业支队并实施管理;各区可设立应急志愿服务支队,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实施管理;各街道(乡镇)可设立应急志愿服务大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
办法明确,应急志愿者应当年满十八周岁,身心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参加应急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心素质。
此外,办法还明确将应急志愿服务分为日常应急志愿服务和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志愿服务两类;强调了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统一指挥协调,对各级各类应急志愿服务组织和活动的审批、报备、权益维护、服务协议签订等进行了规范;对应急志愿者参与培训、演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明确。
保障激励方面,办法提出建立应急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和补偿机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罚;强调切实加大对应急志愿服务活动的投入,鼓励社会各界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应急志愿服务工作。此外,办法还提出构建以京津冀为基础、逐步向外扩展的应急志愿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开展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