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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代持股权有风险。8月30日,北京三中院对涉股东责任承担案件审理情况进行通报,通报中提及,名义股东是对外承担股东责任的直接主体,代他人持股不能免责。
商业实践中,基于隐私、交易成本、规避法律政策、关联交易等各种因素的考虑,股权代持行为较为常见。三中院副院长薛强表示,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通过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名实分离”,名义股东行使股权,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但是此种约定属于双方之间内部约定,仅仅在双方之间内部发生法律效力。
分析该院近5年审结的涉名义股东承担责任的7件案件,薛强介绍说,“名义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集中于未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未履行清算义务。在诉讼中,股东以代他人持股作为免除其责任的抗辩理由,往往不被采纳。这是因为,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名义股东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其是对外承担股东责任的直接主体。”
民六庭庭长陈锦新提醒,受托代持股权,应谨慎决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簿公示的信息为准,商事登记机关不登记、不备案隐名股东,名义股东需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名义股东应该与实际出资人明确约定权利义务,督促实际出资人及时履行出资等义务,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因替他人代持股而承担法律责任。”陈锦新说。
据了解,近年来,三中院审理的涉股东责任承担案件呈上涨趋势。涉及股东法律责任的案件主要集中于股东出资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等类型案件,且具有典型性。2017年至2021年,北京三中院审结的公司类案件中涉股东法律责任的案件数分别为:2017年80件,2018年98件,2019年116件,2020年102件,2021年163件,案件数量总体上升。同时,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同样增长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