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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王琪鹏
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北京市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近日正式发布。根据管理办法,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须依法备案并运营一年以上,且符合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相关标准,方可申请星级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市民政局起草了《北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今年8月,市民政局根据各区各部门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两个文件于近日正式发布。
根据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星级从低到高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首次申评不得高于二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从低到高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首次申评不得高于一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二年。
管理办法明确,全市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申请星级评定须依法备案并运营一年以上,且符合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相关标准。申请晋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在获评现星级满一年后提出。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不予“评星”的几种情形。未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三年内发生责任事故,欺老、骗老、虐老,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等情形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民政部门对其星级评定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