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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条例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夜间开放,在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条例规定,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划补充公共文化设施;鼓励合理利用文化广场、公共服务大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遗址公园等场所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和移交配套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为了形成家门口的文化园地,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资源,支持综合文化中心、综合文化室因地制宜、贴近群众,为各年龄段人群提供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公共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和其他相关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在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同时,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实际出发,也需要开展一些配套性质的收费服务,如提供简餐、开发销售文创产品等。对此,条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满足公共文化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联的收费服务。条例同时要求,收取费用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也不会“一刀切”。条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最低时限。鼓励延时开放、错时开放、夜间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而在社会参与方面,条例则规定,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兴办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场馆、书店、公共阅读空间等实体,以及通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捐赠产品等方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