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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纪艳琼 唐静静
员工擅自查看公司高管邮件被辞退,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10月9日下午记者从北京一中院获悉,对于这起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职业道德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该院二审在补充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劳动者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该用人单位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于20年前入职一家公司,担任运营维护部高级经理,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年8月6日公司以张某未经公司授权许可、擅自盗取公司机密邮件为由,向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庭审中,该公司主张张某负责公司所有邮箱的注册工作,前年7月15日公司人力部门负责人发现发送给公司总裁的邮件同时向另一邮箱地址发送,经调查该邮箱为张某私自设置,目的为盗取公司及公司高管邮件。该公司表示其已报案,前年9月4日警方已立案。在庭审中,张某则否认自己曾转发相关邮件。
二审中,该公司申请法院调取张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法院依申请调取该询问笔录。该笔录显示:张某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多次承认其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转发公司高管邮件并查看。张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系因担心被辞退而转发公司高管邮件并查看,且仅查阅了与自身有关的邮件,并未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院终审认为,张某承认其曾利用其工作职权擅自对公司高管的邮件设置转发供其查看,该行为违反了员工的基本职业道德,故该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张某辩称其擅自转发邮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且该公司授予其权限表明该公司知晓并认可其在工作中不可避免会接触到邮件,因此该公司以张某窃取公司机密文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但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可知,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其中,职业道德是劳动者职业活动的行为规范,也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张某虽被赋予管理该公司邮箱的权限,但其未经公司同意且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高管的邮件设置转发供自己查阅,无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论其是否查看或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该行为本身显然违反了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故法院二审改判该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