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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徐星星
马先生办理私教健身卡后,健身房未经协商频繁为其更换私教教练,他认为影响健身效果,要求退卡退费。双方协商未果,马先生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私教健身服务合同、健身房退还剩余健身费用9200元。
马先生诉称,2021年7月,其向被告健身房购买70节私教课程,约定每节课200元,共计14000元。同日,马先生与健身房签订《私人教练训练计划及课程合同》,合同约定私教课程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课程设计和规划费用,另一部分为课程执行费用。合同签订后,马先生按约支付了14000元。马先生说,在随后的锻炼过程中,健身房并未按照约定提供课程设计和规划,而且在提供私教课程中频繁更换教练,基本上3到4节课就换教练,致使自己非常不适应,因此要求健身房退费,但遭到健身房以合同约定为由进行推诿。
健身房代理人同意解除合同,但不认可马先生所述的解除原因,表示仅可以退还4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先生签订私教合同的目的在于得到适合自身身体情况的良好健身服务,虽然合同中约定教练因故离职、调岗,甲方将给予更换新的教练继续提供服务,乙方不得因此要求解约退课,但案涉合同项下健身课程均为一对一辅导,健身效果取决于课程计划的适当性、课程体验的持续性、健身会员对于教练的认可度等因素。频繁更换健身教练确实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健身效果,致使获得良好健身服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健身房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是因学员需求更换教练,所以关于马先生要求确认私教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健身房应当退还案涉合同项下未上私教课程的相关费用。经核算,法院认定健身房应退还马先生私教课程费用920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指出,民法典尊重双方意思自治,但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健身娱乐服务合同属于合同的范围,其既有合同的普遍性特征,又具有其特殊性要素。健身服务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也不应将“格式条款无效”“消费者系弱势群体”作为挡箭牌,滥用所谓的合法权利。
消费者选择购买私教课程往往基于对某位教练的信赖,且私教课程一般会根据消费者的身体状况个别定制运动方案,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健身房未经沟通及协商频繁更换私教教练,已经破坏了双方订立服务合同的基础,在此种情况下,作为学员的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健身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属性,私教服务合同更是如此。所以,商家在提供私教健身服务时,更应当谨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
法官提出,在双方约定的有效健身服务期内,消费者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努力完成训练计划,如出现不适宜履行合同的情况,比如个人搬迁、身体变化等情形,应及时告知并与健身房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另一方面,健身房应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健身要求的环境,恪尽职守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妥善进行人员师资力量管理,合理地安排私人教练课程,涉及收费、更换私教、课程训练编排变化等情况,应及时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并充分释明,以防侵犯消费者的知情和选择权,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利,防止违反健身服务合同规定。同时,消费者应有留存相关证据的意识,发生争议迅速通过多方渠道妥善解决,必要时诉诸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