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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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将允许设置“执业药师药学服务中心”,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可通过远程药学服务中心,为公众提供远程处方审核、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为进一步优化北京药品流通领域营商环境,加强和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管理,北京市药监局起草的《促进药品流通监管创新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日在首都之窗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将持续至10月31日。
京津冀三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拟“跨省市”配送药品
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互联网+”新业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公众提供24小时药学服务。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执业药师药学服务中心,在营业时间内开展远程药学服务。药品零售企业门店在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的远程药学服务中心,为公众提供远程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远程药学服务操作系统,应当具备与各门店实时连接、高清视频语音功能,能够提供实时在线用药咨询、用药指导、处方审核等药学服务,具有专用高清摄像头采集处方图像的功能。处方静态图像必须清晰可辨,执业药师审方签名后留档备查。
同时,为加强协同监管,推动京津冀三地产业发展,征求意见稿提出,京津冀三地区的药品批发企业,根据企业需求可委托京津冀地区具有现代化物流能力的企业储存、配送药品。京津冀三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将药品配送至其他两省市的连锁门店,也可委托具有现代化物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储存、配送药品。推进京津冀三地药品监管部门的信息通报和数据共享。
利用“互联网+”新业态 发展药品仓储物流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了“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和“发展药品仓储物流”的内容。
其中,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整合其他连锁企业或者单体零售药店。同时,鼓励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支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跨区域配送、拓展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统筹本市现有药品仓储物流资源,引导有关企业、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建设仓储物流服务信息平台,利用“互联网+”新业态公示并动态调整储运能力,为本市医药企业提供仓储物流委托服务。
药品安全信用“优级”药企 将优先扶持
为了满足特殊用药需求,征求意见稿提出,充分发挥药品批发企业的资源优势,为科研机构和研发单位购买研发用药品提供便利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药品监管的最新规定和要求,适时研究出台特殊购药需求报告制度。供货单位应当按规定索取购药单位有关资质材料,记录销售流向存档备查。购药单位应当做好所需药品的使用记录,存档备案。
在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方面,支持本市药品批发企业共享本市现代物流企业的库房和设施设备等资源。对于在“两区”范围内开办的试点企业或符合本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配套的生产、研发企业,申请药品批发经营许可的,可纳入优先审批通道。对日常监管中药品安全信用级别为优秀(A级)的药品经营企业,优先给予政策扶持,提供绿色通道,纳入“服务包”和“服务管家”机制。实施“信用+风险”监管,推动药品监管精准化转型,助力药品经营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