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近日,海淀法院通过“意定监护”,指定妹妹为失智哥哥的监护人,负责照顾哥哥日常起居,并管理其财产等事宜。
(资料图)
年过五旬的罗先生终身未婚未育。随着年岁增长,身体越来越差。为解决自己年老后的人身财产等事务问题,其与自己的妹妹罗女士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由罗女士在自己失能时作为自己的监护人,照顾其日常起居,并管理其财产等事宜。如今,罗先生因身体疾病导致意识思维模糊,生活无法自理,罗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罗先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罗先生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照顾和保护罗先生的合法权益,罗女士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申请作为其监护人,具备法律依据。有鉴于此,法院出具判决书,认定罗先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罗女士为罗先生的监护人。
法官介绍,据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我国民法典确立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既填补了法定监护的缺口,又满足了多元群体的需求,让人们在养老、赡养等方面有了更多的选择。”法官指出,“意定监护”是自愿原则在老年监护领域的贯彻落实。
那么,该如何依法订立意定监护协议?
法官介绍,首先,意定监护的成立以书面形式为要件,需要订立书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其次,订立书面意定监护协议的双方均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再次,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要具体明确。
在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发生效力。意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意定监护人并非被监护人的继承人。
如果被监护人权益遭到侵害怎么办?
法官表示,意定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