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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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买卖房屋避税而“假离婚”,最终却分道扬镳。女方为争取财产利益,虚构借款和共同购房法律关系,将前夫及其家人诉至法院。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12月2日,北京三中院在虚假诉讼再审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上通报了该起案件,法官提醒公众,要避免采取“假离婚”、“假结婚”、借名买房、签订阴阳合同、先虚构债务后以物抵债或转移财产等方式,增加自身法律风险。
为避税“假离婚”后未复婚
2005年,董先生的父亲出资购买两套房屋,登记在董先生的名下。两年后,董先生和张女士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
2016年,董先生和父亲、妻子张女士协商将上述两套房屋出售,再另行购买别墅。5月,董先生将两套房挂牌出售,其中一套房屋以750万元成交。之后董先生和妻子张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另一套未出售的房子归张女士所有,并过户给张女士,已出售的房子归董先生所有。
张女士称,二人离婚系为了规避税收政策,降低两套房屋出售应缴的税款,而与董先生“假离婚”。同年7月,张女士以639万元的价格将已经过户给自己的房子出售,得到售房款后将其中629万元转账给董先生的父亲。
2016年8月,董先生以1300万元的价格购买别墅1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其中首付900万元由董先生的父亲转账支付,400万元以董先生名义贷款并由其父亲偿还。
离婚后,张女士和董先生没有复婚,直至2018年3月,二人一直共同生活在购入的别墅中。
真分手后为争取财产两度起诉前夫
但“假离婚”却成为真分手。双方关系无法维系后,张女士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诉讼中提交银行转账凭证,要求董先生和父亲偿还629万元的房屋售房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张女士又开始第二次诉讼,她称用629万元的房屋售房款与董先生、董先生的父亲共同购买别墅,起诉要求按份分割该别墅。
因该案审理程序存在问题,被裁定再审,法院再审后撤销了原两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法院重审后,判决董先生和父亲给付张女士房屋折价款629万元。对这一判决结果,董先生和父亲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在北京三中院二审期间,张女士承认,因“假离婚”后双方没有复婚,她因此编造与董先生共同购买别墅的事实,目的是索要购房款,给她的女儿争得财产利益。由于张女士自认其与董先生及其父之间不存在共同购买别墅的事实,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售房款确归董先生父亲所有,当庭同意董先生及其父亲的上诉请求。
张女士的行为还被认定为虚假诉讼。法院认为,张女士采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方式,先后虚构双方存在借款、共同购买别墅的法律关系,向法院两次提起诉讼,已构成虚假陈述。由于张女士的起诉缺乏具体事实和理由,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所以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起诉。法院考虑到本案因家事纠纷引发,张女士主动承认虚假诉讼事实等情节,给予其1万元罚款。
民间借贷、施工合同等为虚假诉讼高发区
记者从三中院了解到,近年来,该院及辖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查明构成虚假诉讼的案件有28件。民间借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拆迁的继承和析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离婚、以物抵债、劳动争议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区。
三中院审监庭庭长杨晓军提示,不要制造或参与他人编造的虚假诉讼,或提供伪证。不要冒用他人名义或代签起诉书、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材料起诉,不论何时莫存侥幸投机心理。避免采取“假离婚”、“假结婚”、借名买房、签订阴阳合同、先虚构债务后以物抵债或转移财产等方式,增加自身法律风险。对于日期写错、出借人和借款人写反的借条、签写借条后未实际收到借款或金额不符的借条、签订后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即时销毁;通过现金形式交付或偿还借款的,同时出具收条或保留录音、视频等证据予以佐证,杜绝遗留后患,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