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甲老板:办理营业执照太麻烦,懒得去。
(资料图片)
乙老板:咱们好哥们,我的借给你用。
甲老板:真够义气!我之前经营时候遗留的麻烦,你也帮我兜底吧!
通州法院12月7日发布消息说,近期庭审中发现的因“借照经营”诱发的纠纷较为突出。法院表示,如果公民要开设公司经营业务,还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正常开设企业。如果贸然“借用”其他公司执照进行经营,只要前者埋下了“雷”,必然给“借”执照一方的后续经营者带来极大的困扰。
通州法院通报说,马某是通州某金属回收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不久前他突然收到一封法院传票及案件材料,材料上写得很清楚:他已经被追加成“被执行人了”!马某直接傻眼:在这个案子里,公民张某是申请人,要求执行马某名下这家金属回收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且张某提交的材料表明,马某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
马某觉得自己非常委屈,他找到承办法官说:这起案件中所涉及的债务,都是之前公司经营者丁某的事儿,和他根本无关。马某说:“我是‘借’照经营,之前公司的债务不应由我承担。”
经查,马某口中的丁某,以前是这家金属回收公司的唯一股东,也是他的“朋友”。在丁某经营公司期间,马某提及“要开一家同类公司”,丁某当时说“我已经不想干了,公司直接给你,你付点‘借照’经营费就行。”这样一来,马某就不需要再另设公司、另办营业执照了,而是直接使用丁某经营的金属回收公司的执照开展业务即可。
马某认为,这么一番操作,此举既可省去自己完全不懂的行政审批环节,又可立即着手经营,双方遂即一拍两合,马某支付丁某一笔费用后,双方去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后,马某便以该金属回收公司名义开展业务。但是业务刚有起色,还尚未获取盈利之时,马某就收到了法院的上述传票。
面对案件,马某坚持认为他是“借”照经营,不应承担“借”照前的公司债务,但并未提供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相关证据,法院最终裁决追加马某为该案被执行人,对金属回收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之后,法院依法将马某列为执行案件共同被执行人,查封、冻结了马某名下财产,但因所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涉案债务,马某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通州法院法官表示, “借”照者往往对自己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感到委屈不平,却对涉公司经营、涉营业执照相关法律法规一无所知,被执行个人财产后则追悔莫及。在司法实践中,“借”照经营风险极大,经营者极有可能被列为共同被执行人,承担“借”照前经营者所负债务,不仅要接受人民法院对金钱债务的执行,而且在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时,要承担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后果;拒不履行的,则要接受轻则罚款,重则拘留甚至依照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