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代丽丽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集意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拟提高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标准,最高额度提高至10万元;在奖励的申领方面,也从过去的举报人主动申领,调整为审核部门评估、告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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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6日,本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对举报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员,视情况给予1%或10%的奖励。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快速发展和机构职能改革调整,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2022年7月1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从全国范围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的原则、范围、条件和标准。对标部级奖励办法,本市结合原有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完成了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举报奖励的范围和申领条件。原举报奖励办法是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结合人力社保部门现有职责职能,将奖励范围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挪用、挤占贪占三项社会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具体线索、证据,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调整了举报奖励的标准。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单位造成的基金损失,按查实金额的1%给予奖励;对个人造成的基金损失,按查实金额的10%给予奖励。《实施细则》将奖励标准调整为,对单位造成的基金损失,按查实金额给予2%-4%的奖励;对个人造成社保基金的损失,按查实金额给予10%的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具体标准为:
1、经办机构、参保单位、中介机构、服务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查实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按照查实金额的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查实金额50万元以上的,按照查实金额的4%给予奖励。
2、个人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按照查实金额的10%进行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3、单位和个人共同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举报,奖励金额按本条第1项的标准给予奖励;
4、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结合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酌情按可能造成基金损失的1%给予奖励,一般不超过500元。
举报奖励的申领流程也有所简化。在人社部新颁布的举报办法规定基础上,本市进一步简化了申领流程。将市区两级审核调整为区级审核、市级备案;将举报人主动申领,调整为审核部门评估、告知办理;将由现金发放,调整为通过银行账户发放,缩短了发放时间,方便了群众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