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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天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 优化新冠治疗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乙类乙管”后新冠治疗最新医疗保障政策。相关政策自1月8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通知》明确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参保患者在一、二级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职工医保80%、居民医保70%;在三级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按照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
《通知》规定收治医疗机构应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确保基本救治需求。对于同时治疗其他疾病医疗费用,应根据是否为新冠病毒感染救治费用稳妥有序做好分开上传,确保合理合规。
《通知》提出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冠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对因药品供应不足需要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医保部门将按程序提出临时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
《通知》明确对于卫生健康部门准许针对新冠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冠病毒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来源 津云
编辑 实习编辑 赵司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