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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王新
只摆了酒席却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高女士在“丈夫”去世后,要求依据遗嘱继承房屋。近日,平谷法院判决指出,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高女士相应继承权益无法得到完全保障,驳回其继承房屋的诉讼请求。
2021年9月,高女士与田先生在家设宴宴请亲朋好友见证二人结婚。此后,二人共同在田家宅院居住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期间,田先生立下遗嘱,称其身故后田家宅院内五间房屋全部由高女士一人继承。当年12月,田先生便因病去世。高女士因田家宅院内房屋继承问题与田先生的亲属产生矛盾,将田先生的兄弟、前妻的女儿诉至法院,主张确认遗嘱有效,由自己继承田家宅院内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高女士与田先生并未办理结婚登记,高女士并非田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其所持田先生的自书遗嘱属于遗赠性质。在房地一体格局下,权利人对农村房屋进行处分时,其所在宅基地使用权将一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权利人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田先生生前将田家宅院内房屋遗赠给高女士,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被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对高女士要求确认田先生自书遗嘱有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高女士与田先生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涉案房屋共同居住生活了数月,田先生患病期间,高女士也对田先生进行了一定照料,法院认定高女士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田家宅院由田先生的亲人继承,并由继承份额的亲属各给付高女士补偿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