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情人节将至,对昨天还是情人今天却成陌路的青年男女,这并非是个好日子。如果曾经的恋人又对簿公堂,那这个日子带来的回忆就更不美好了。密云法院2月13日拣选了情人间曾发生的典型案例,给热恋中的情侣讲一讲爱情过去之后,那些需要反思、谨慎的事情。
恋爱期间大额转账 都算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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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与车小姐五年前确定恋爱关系。根据法庭上王先生提供的银行流水,他在交往期间向车小姐银行账户转账共5万元。一年前,二人分道扬镳,并因金钱往来产生纠纷,对这5万元的性质存在分歧。王先生认为,他和前女友曾经谈婚论嫁,这些钱因婚约而产生。车小姐则表示,她和原告王先生只是男女朋友关系,从未谈婚论嫁,这些钱是他的自愿赠与。想索讨这笔钱的王先生认为,这是为了结婚而转账的彩礼,既然分手了,钱应该返还。
法院认为,想确定这笔钱是否需要返还,先得确认它是否具有“婚约财产”性质。婚约财产一般指彩礼,即当事人在婚约期间、之前互赠的财物,或者第三人为之庆贺所赠与的财物。婚约财产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婚约解除时,赠与人可要求返还婚约财产。
但是本案中,王先生未能提交证据,以证明他和车小姐存在婚约,王先生在向车小姐转账时,也没有与车小姐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法院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婚约,因此,这个钱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婚约财产的赠与作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未达成时,确实可要求返还。法官表示,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认是彩礼而双方最后没能结婚的钱款确应返还,但这需要当事人提交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这笔钱的属性。
婚前购房却突然分手 房子该归谁
男子小刘和女友小陈毕业后为筹备结婚,以“共同购买人”的名义购买一处房产,总价款为577万元。其中,首付款334万元由小刘父母出资,剩余243万元由小刘、小陈作为借款人共同向银行贷款。他们所购置房屋的不动产预售登记记载,预购方为小刘和小陈两个人。不过,自这套房子按揭供房之日起,均由小刘负责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没想到,次年春天,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又一年后小陈结婚。此时二人因房子归属产生分歧。小刘当然希望房子归他,而前女友并不同意。双方走上了法庭。
法官发现,房子的首付款由小刘父亲支付,且根据还款记录,银行贷款每月由小刘偿还,小陈没有支付首付款且未参与还贷的情况下,结合双方确认“购房系出于结婚为目的”,可以认定购房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小陈已与他人登记结婚,附条件赠与实现的条件无法成就,因此,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附条件的赠与,但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赠与所附的条件自然没有成就。因此赠与人在赠与所附条件未能成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对这样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主审法官表示,情侣恋爱期间购房的情况各不相同,法院需要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同居情况、购买房产的目的、双方日常资金往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父母为了刚参加工作的子女出资购置房屋的行为非常普遍。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不会签订赠与合同,而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往往成为日后争议的焦点。为尽量防范此类风险,建议父母子女间的赠与行为签订正式的赠与合同。
关键词: 赠与合同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