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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领域侵权现象高发,而其中一类侵权行为易被忽视,即转发他人的言论或文章一旦被认定侵权,则转发者也可能为此付出代价。2月28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案涉自媒体为“吃瓜”转发他人文章,不料自己却吃了官司,并被法院终审判决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涉自媒体账号在其注册的某新闻平台内发布一篇文章,其中对一网红博主从小到大的家庭情况、教育情况、感情状况、工作情况等个人私生活进行了夸张的描述,并大量引用“知情人士”的话用以证明文章内容属实,且配有多张该网红博主的照片,全文看起来十分“有图有真相”。
整个文章从标题到正文都充斥着吸人眼球的字眼,例如“luo照”“包养”“黑社会”“换金主”“傍富商”“私生活混乱”等。文章发布后,收获千余人跟帖、数十人点赞。该网红博主认为,涉案文章不属实,已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因此将该自媒体诉至法院。
该自媒体辩称,涉案文章并非原创而是转自网络,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该对社会评价有一定的容忍度,因此不构成对其侮辱或诽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涉案文章标题及文章内容均系对原告个人情感、生活作风的负面描述,言辞确凿,若并非属实将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
对于被告自媒体关于涉案文章转自网络的主张,法院认为,该自媒体在未进行必要调查的情况下发布了明显可能引发争议、易使原告名誉受损的内容,并未履行审慎注意义务,且作为营利性公司,其发布相关内容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为,主观恶意较大,具有明显过错,因此被告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在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自媒体承担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余元的侵权责任后,北京四中院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判后法官提示,从别人那里摘的瓜不一定就保熟,“道听途说”也可能“引火烧身”,凡是转发含贬损性语言的文章、评论,都有可能构成侵权。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发表文章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转发他人文章亦应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林靖通讯员 刘津宁
编辑 王雯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