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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妍
案情回顾
赵某入职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赵某已自行缴纳商业保险,为了提高收入,他提出不再缴纳社保,公司同意了。后来赵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赵某认为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离职后要求公司赔偿,遭到拒绝。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判决公司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提示
基于种种原因,有的劳动者会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无需为其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双方并就此协商一致。但实际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对于参加社保并缴纳保险费,无选择或协商的余地,不能自行以金钱或其他形式取代该法定义务。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赵某自愿放弃参保权利,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保缴纳手续,此情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行为。赵某发生工伤,无法从社会保险基金中获得补偿,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仍应由公司承担。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既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经济负担,又可以及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因小失大。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