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以来,遗嘱纠纷案件持续增多。什么样的遗嘱才有效?对此,海淀法院法官结合实际案例,给出专业建议。
据海淀法院统计,自2021年民法典施行之后的两年间,共新收案件421件,较2019年至2020年间同期302件增长39.4%。法官介绍,民法典施行前,遗嘱的效力争议主要集中于自书、代书和共同遗嘱类型;民法典施行后,打印遗嘱纠纷的数量逐步增加,同时,共同遗嘱纠纷数量居高不下。法官总结,无论何种类型的遗嘱继承案件,导致遗嘱产生效力争议的主要原因几乎都离不开三点:遗嘱法定形式要件可能欠缺,如自书遗嘱是否为本人亲自书写、代书遗嘱见证程序有无瑕疵、打印遗嘱中遗嘱人是否同时书写签名和日期、共同遗嘱的遗嘱人是否为夫妻等;遗嘱人遗嘱能力可能欠缺,如遗嘱人是否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患有精神类疾病等;遗嘱处分内容是否合法有效、财产权属是否清晰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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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针对打印遗嘱,“由谁打印”这个问题,常常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官指出,民法典中没有对打印遗嘱应由谁打印作出具体要求,但同时规定“打印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据此,法官认为,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可打印,但为了防止纠纷的产生,各方可在打印遗嘱末尾标注打印人的身份,以减少争议。
夫妻立一份共同遗嘱,法律会认可吗?
法官介绍,民法典中未对共同遗嘱作出具体规定,但是从其对各类有名遗嘱的形式规定可知,遗嘱需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就共同遗嘱而言,其属于夫妻双方作出的共同表意,因此,在夫妻二人自行订立共同遗嘱过程中,除需满足遗嘱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常见要求外,需要严格确保系双方共同订立、遗嘱中均有双方的手写签字以及日期签署。在有见证人参加的情况下,也需要遵循见证人参与见证的一般规范。
此外,居住权,是老年人在立遗嘱时,十分关心的问题,担心子女不孝,得了遗产忘了赡养,甚至将老人扫地出门。
从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角度而言,法官建议:应确保遗嘱内容合法准确,充分满足特定遗嘱类型设立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包括但不限于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应当权属清晰,具备可处分性;同时,在遗嘱中设定居住权需要明确体现民法典中设立居住权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以及居住权期限等;此外,尽量避免通过“某某可在房屋中居住”等表述方式表达设定居住权的意愿,以免后续产生继承人认定居住权条款不能,不同意按照遗嘱设定居住权等客观争议。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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