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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时被门房大爷签收,结账时欠条上被对方法人代表盖个“假章”,难道货款就收不回来了?通州法院4月17日通报的案例显示,这些在经营中故意赖账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该给的钱,必须要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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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法院通报的案子颇有代表性。经营油漆生意的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货,双方以2.74万元的价格成交。约定相关事宜,并签下欠条后,甲公司将货物送到乙公司的仓库。此时乙公司法人代表方某外出,看门大爷方某某收下了货物并在入库单上签了名。
到了该收货款的时候,甲公司派人拿上欠条找上门。方某当场拉开抽屉,取出一个印章盖在欠条上,并承诺尽快给付货款。令甲公司意外的是,之后对方拒不付款,而且理由让人瞠目结舌:公章是假的,和乙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不一致;看门大爷方某某签字,是因为他自行收货,而且货物寄存于乙公司,他要求乙公司代他出售——因此在这起案子里,甲公司供货收不到钱,应该起诉方某某。
通州法院经审理查明,乙公司的“看门大爷方某某”,正是公司法人代表方某的哥哥,他是在农闲时候来这里看大门。哥哥方某某的证言显示,他看大门的时候除了在入库单按照方某的指示签字外,对买卖油漆一事并不知情。
在案证据显示,方某盖在欠条上的所谓“公章”,确实和在公安机关备案的不一致。但法院经综合各项证据后认为,甲公司提交的入库单和方某某的证言,可以证明这位看门大爷签收了货物,乙公司亦认可方某某是公司员工,方某某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应当支付货款。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表示,虽然根据鉴定结论,盖在欠条上的乙公司公章确与公安局备案公章不一致,但是方某某作证说,他是受自己的弟弟委托收货,所以他的签字是履行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油漆送到了乙公司的仓库里,直至起诉之日,乙公司从未提出异议。虽然该公司自称“这是方某某寄存的”,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因此,方某某签字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乙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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