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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再就业能否享受节假日3倍工资?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一则案例,引发舆论热议。该案中,一位大爷退休后应聘至某物业公司当门卫,辞职后向该公司索要双休日双倍工资和节假日3倍工资。但这一诉求被法院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
在很多人的朴素认知中,节假日在岗要求支付多倍工资,权益主张十分正当,那么为什么未获支持?按照现行法律,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终止,即便再就业,也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一字之差,却意味着后者给予雇佣者的是“劳务报酬”而非“工资”,双方之间的纠纷将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范予以协调。这样的规定,兼顾了企业经营效率、社会资源可及性以及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有其历史成因和法理考量。从这个意义上说,舆论对这一案例充分讨论、强势围观,也如一堂法治公开课,在推进大众认知的同时,也将这一话题摆在了“聚光灯”下。
是非清晰、判决有据,该案例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大众的情感波动也是一种提醒。既然岗位、强度及责任一致,待遇收入便不应“区别对待”。无论是退休人员,还是正常工龄内人员,付出的劳动都应该得到同样的尊重。事实上,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一些地方探索和司法裁判也开始表现出更多灵活性和特殊性。比如在工伤认定上,有地方已经通过试行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可以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纳入参保范围。这些举措提供了更高标准的权益保护,虽然属于局部探索,但不失为一种新思路,将有效弥补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薄弱环节。
我国目前就业总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占比已达8.8%,总量超过6600万人。如何保障“银发打工人”的劳动权益,必须尽快提上日程。正视这一群体在收入报酬、工伤赔偿、责任事故等方面的保障短板,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余热的不合理限制,从制度供给上及时填补空白,为其创造更加友好、更加公平的求职就业环境,都是应当做好的托底工作。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退休”是人生之路的重要节点,却远非事业和生活的终点。尤其如今,很多“60+”“70+”的老人,越来越有意愿有能力也有条件去打开人生的“更多可能”。期待社会提供广阔舞台,护航每位愿意奔赴事业“第二春”的老人,将精彩进行到底。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评论员 田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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