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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通讯员 王天娇
酒后无证驾驶还发生追尾事故,慌乱之中,驾驶员李某请好友顶替自己。但在保险理赔时,“顶包”行径被识破,最终参与不法行为的四人因诈骗罪获刑,其中还包括收了李某“封口费”帮忙隐瞒的事故对方车主周某。
李某驾驶的车辆
事发于2021年12月1日凌晨。当时,在北京市顺义区某路口,李某酒后无证驾驶小轿车与周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两车损坏严重。慌乱之中,李某给自己在4S店工作的好友张某打去电话寻求帮助。
“你先稳住对方车主,别让他报警,再找个其他人冒充你开车,我这就过去。”按照张某的“建议”,李某支付了事故对方车主周某一万元“封口费”,让其帮忙隐瞒自己酒后无证驾车的事实,并将好友徐某喊至现场顶替自己。徐某报警后,谎称自己是驾驶员,借用了李某的车辆,并编造了发生事故的经过。
李某驾驶的车辆车主实际上是自己的母亲,事后,他拿着母亲的身份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共支付李某赔偿金10.6万余元。保险公估公司工作人员调查时发现,驾驶人徐某与无责方驾驶员周某对事故发生的时间、车内人员数量等细节的陈述不一致,并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缺乏驾驶人徐某向李某借用车辆等相关聊天内容,存在顶替事故嫌疑。保险公估公司报警后,李某、周某、徐某、张某后被查获。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周某、徐某、张某虚构事实,骗取钱款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鉴于四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徐某、张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顺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徐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为何对方车主周某也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与李某等人共同隐瞒李某系车辆实际驾驶人的关键事实,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
对于四人被判处诈骗罪而并非保险诈骗罪,法官解释,本案虽然涉及诈骗保险公司钱款的行为,但车辆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受益人系李某母亲,四名被告人均不具有保险诈骗罪中的特殊主体身份,所以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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