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夏日的到来,您的工资卡里可能将多收到一笔钱。根据2012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北京市规定,每年6月至9月,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的人员每月享有不低于180元的高温津贴,在33℃以上(含33℃)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月享有不低于120元的高温津贴。
新华社资料图
高温津贴属于工资还是福利?
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高温津贴的性质属于工资,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应在工资清单中列明高温津贴具体项目及数额。高温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有什么区别?
很多人易将防暑降温费与高温津贴混为一谈,其实防暑降温费并不等同于高温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相关文件显示,防暑降温费明确纳入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对此有法定支付义务。所以,防暑降温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均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或约定。
简而言之,高温津贴:工资性质、法定支付义务;防暑降温费:福利性质、无法定支付义务。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中疾控:
未控制高血压人群严禁高温作业
近期,南北方接连迎来高温天气,部分地区气温飙升至35℃以上。中国疾控中心发布防中暑健康提示,高温环境下,如出现头晕、恶心、迷糊、胸闷气短等症状,应立即移至阴凉处休息,如病情严重应立即就医。患有未控制的高血压、癫痫等人群严禁从事高温作业。
高温下,人体体温调节、水盐代谢、消化、神经、泌尿和循环系统会出现生理功能的变化,当变化超过人体可承受范围时,则会产生不良影响,导致急性热致疾病,即中暑。在高温环境下,如出现头晕、头疼、四肢无力、口渴、多汗、心慌、胸闷、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但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一般不超过38℃),伴有面色潮红、皮肤灼热等,即为先兆中暑。
中疾控介绍,中暑按临床表现不同分为热痉挛、热衰竭和热射病三种,以热射病最为凶险。热痉挛的表现为全身肌肉痉挛及剧烈疼痛。热衰竭的表现为头晕、头疼、心慌、多汗、口渴、恶心、呕吐,随后出现皮肤湿冷、面色苍白、晕厥、血压短暂下降,体温多不升高。而热射病的多数患者起病急,表现为无力、头疼、头晕、恶心、呕吐,典型症状为急骤高热、体温常在40摄氏度以上,皮肤干燥、灼热而无汗,伴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可合并多脏器功能衰竭和弥散性血管内凝血,预后较差。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卫生标准,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减轻劳动强度。严禁患有未控制的高血压、慢性肾炎、未控制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未控制的糖尿病、全身搬痕面积大于等于20%(工伤标准的八级)、癫痫等人群从事高温作业。
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
可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一旦中暑,本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应由企业承担;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标准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来源:北京晚报公众号 实习记者 柴嵘,综合首都之窗、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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