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一公司称花2千万可和蔡徐坤吃饭#
相关话题引发关注。
(资料图)
据报道,
该公司称,
只要出价几百万元到数千万元,
就可以约到
张颂文、蔡徐坤、杨幂等
一众明星吃饭、唱歌,
甚至还可以让他们完成“其他项目”。
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
邀请这些明星需要先付款50%,
而且邀约不到明星并不会补偿违约金,
但是由于刚刚开通这样的业务,
无法出具此前邀约明星的成功案例资料。
这样的离奇“生意”合法吗?
如此宣传是否侵犯明星权益?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陈瑶律师的专业解读!
这样的离奇“生意”合法吗?
该宣传行为在后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该公司的宣传内容和行为最终被定性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政执法机关可对该公司作出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若该公司最终没有兑现承诺,其收受百万元至千万元不等的金额属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外,其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应酌情从严惩处。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如此宣传是否侵犯明星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该公司在没有得到演艺明星、运动员或商业人士的书面授权或签订合作协议等情况下,打着他们的旗号宣传吸引粉丝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同时,如果该宣传内容属于捏造、歪曲事实,影响到大众对该演艺明星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可能涉嫌侵犯该明星的荣誉权。
律师提醒:
互联网宣传内容的真实性需要消费者理智甄别,可提前通过公开渠道了解信息发布者是否与其所宣传的明星之间存在真实有效合法的书面授权或协议,以及发布信息的宣传公司或个人有无相关经营资质等。如果消费者因虚假宣传内容导致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保留付款记录等证据,并通过司法途径合理维权挽回损失。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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