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实习生 邓菲
花某租房时,向江某交纳了2000元的“租房押金”,江某向花某明确表示该款项为“违约定金不退”。随后,双方因协商未果,未能签订租房合同,2000元未退还花某。花某诉至法院,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花某交纳的“押金”系“定金”,不予退还。
(相关资料图)
花某在起诉书中称,她因租房需求,通过某网站看中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处的一处两居室,根据网页信息联系到江某。双方对房屋进行了实地查验,花某对房屋条件提出了额外要求,包括需要增加家具家电等。
2021年12月5日,江某告知花某要交纳2000元,交钱后便不再向其他客户推荐该房。花某当天便向江某微信转账2000元,并备注“租房押金,请查收”。江某回复花某:“今已收花某定金两千合约一年付款季度付违约定金不退收到回复”。花某要求江某解释其中“定金”的意思,江某回复称“就是违约定金不退,就是你如果租了这房子,我们给你配完了,你又不住了,不签了,定金是不退的,就是这个道理姐”。花某回复表示“了解,收到”。
随后,江某让某房屋中介公司联系人与花某进一步沟通。但双方沟通后,未能签订租房合同。同时,花某交纳的2000元亦未退还,与江某反复协商无果后,花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江某、某房屋中介公司返还押金2000元。
江某称,他收到的花某转的2000元已转给某房屋中介公司,作为个人,他无法退还。房屋中介公司称,公司确实收到了花某转给江某的2000元,但该款项性质为定金,江某收款时也告诉过花某。公司为花某承租的房屋进行了维修并配置了相关的设备设施,由于花某的原因,不但使公司丧失了与其他租户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商业机会,也给公司造成了损失,2000元定金不应退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花某以“押金”的名义向江某转账,但江某明确告知该款项为违约不能退的“定金”,花某对此有进一步的认知并表示了解,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双方对该款项的性质达成了合意,即该款项为违约定金。
现某房屋中介公司已经明确表示收到该定金,双方的定金合同成立。花某未承租已经交付定金的房屋,致使该公司向花某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花某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无权要求返还所交付的定金。故法院判决驳回花某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表示,定金是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合同担保,其目的在于确保各方订立合同或促使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义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的基本精神。
在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的一方虽以货款、预付款、保证金、留置金、担保金、押金、订金等名义支付,但支付数额、时间与定金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不影响定金合同的效力。
除了房屋租赁外,在很多场合,如买卖合同中,“押金”可理解为本案中的“定金”。此外,“订金”在法律上是没有明文规定的,相当于“预付款”,不具有定金性质。而具有违约金、履约保证金性质的“押金”,一般都具有补偿性。
区别“押金”性质,除依据合同条款名称之外,探究当事人约定内容的实质性质最为关键。在交纳押金的时候,一定要厘清押金的性质;保留好相关的收据、收条、合同文本,避免口头约定无证据;发生纠纷后不要怕,协商、调解不成后可以寻求司法的帮助。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