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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倪虹
王先生发现自家房屋被某公司用作注册地址,遂要求公司支付费用,但遭拒绝,他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王先生损失5万元。
王先生诉称,被告公司未经其同意,不知用何种方式获得自家房屋的产权手续以及租房协议手续等,注册登记为该公司注册地址,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同时,王先生认为,自家房屋所在地理位置优越,租金昂贵,被告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用其房屋作注册地址可壮大公司实力与品牌知名度,主观上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此外,张先生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代表公司行为,应当对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要求被告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先生共同支付每年侵权费用8万元,自2017年8月3日起支付至侵权行为解除之日止。
两被告称,使用涉案房屋注册是经过现房屋承租人许可的,属于有权使用。王先生通过出租涉案房屋获取收益,并未遭受损失。另外,张先生与公司是互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张先生不应为公司行为承担责任,不同意赔偿。
庭审中,王先生向法庭提交了被告公司工商档案中的住所证明,并申请对住所证明中产权人签字处王先生的签名真伪进行鉴定。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住所证明上王先生的签名字迹与对照样本上王先生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被告公司将其公司注册地点迁入王先生所有的房屋,虽主张已经经过王先生同意,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且经鉴定其公司工商档案中住所证明产权人签字处的签名亦非王先生签署,因此法院对于该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其次,被告公司表示其上述行为已经经过房屋承租人的同意,但针对该主张也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且房屋承租人仅依据租赁合同取得租赁房屋的使用权,并未取得租赁房屋的处分权,其无权允许他人将注册地址迁入承租房屋,据此,法院对于公司该抗辩意见,也不予采信。
基于上述行为,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已经侵犯了王先生的物权,理应自2017年8月3日迁址起赔偿王先生损失,现公司已于2023年2月27日将注册地址迁出,应当给予王先生一次性赔偿。至于赔偿标准,王先生虽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所受实际损失,但被告公司将涉案房屋作为注册地点的行为,势必会妨碍王先生行使物权,对王先生基于房屋取得收益造成客观影响,同时考虑到在公司侵权行为持续期间仍实际获得房屋租金的情况,酌情判定被告公司赔偿王先生损失5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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