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宋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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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的王陆(化名)不幸父亲去世,然而继承遗产时发现,本应在自己名下的房产,竟然已经“赠与”了父亲。近日,海淀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奇”的案件,法院判决:赠与协议无效。
王陆的母亲江女士代子诉讼。她说,丈夫去世后,涉及遗产继承,然而却发现,本应在王陆名下的房产,变更到了其父亲的名下。说起这套房子,江女士解释说,自己和王先生育有一子王陆,后二人离婚,儿子归王先生抚养。老王是王陆的爷爷,涉案房屋本是老王拆迁所得安置房,为保障王陆的生活,老王此前将房屋赠与王陆所有,王陆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书一直由老王保管。
在王先生病逝后,老王与王陆成为王先生唯二继承人。此时,大家才发现,王先生曾经私自以王陆监护人的身份,向房屋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挂失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提交了补正申请,然后以王陆监护人的身份将该房屋赠与给自己,并以代王陆签字的方式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江女士认为,王先生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擅自处分属于孩子的财产,侵犯了王陆的合法权益,现王先生已经死亡,该房产仍应归王陆所有。
作为被告的老王也同意王陆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陆尚未成年,王先生作为王陆的监护人,应当保护王陆的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其擅自以王陆名义申请挂失房产证、将房屋赠与给自己,并非为了王陆的利益,王陆也并不能从上述行为中获利,因此,王先生将王陆的财产赠与自己的行为应当视为无效。
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与王陆签订的《赠与协议》无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指出,依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且,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其中,未成年人的财产包括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原材料等动产和不动产,其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因自身行为能力的限制,需要监护人在成年前对其财产进行管理,根据法律规定,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若实施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
法官说,本案中王先生利用其作为子女监护人的身份,擅自侵占孩子名下的房屋,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也违反法律规定。若王先生尚在世,其监护资格也应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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