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团关于美英澳核潜艇合作问题的工作文件
(向《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十一次审议大会第一次筹备会提交)
一、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核动力潜艇合作损害地区和平与稳定,违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构成严重核扩散风险,冲击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中方严重关切并坚决反对。三国核潜艇合作系核武器国家首次向无核武器国家转让核潜艇动力堆和武器级高浓铀,国际原子能机构(下称“机构”)现行保障监督体系无法实施有效保障监督,无法确保澳不将相关核材料转用于制造核武器或核爆炸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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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方注意到,机构总干事3月14日声明称“澳大利亚已正式要求机构根据全面保障监督协定第14条的要求,与澳开始谈判保障监督安排。机构将与澳大利亚商谈全面保障监督协定第14条规定的相关安排,以实现机构对澳保障监督的技术目标”。
三、美英澳三国和机构无权擅自解释全面保障监督协定第14条(下称“14条”)及其适用问题。国际上对第14条的适用问题存在巨大争议。第14条在现实中从未启用,国际社会对“非和平活动”“不受禁止的军事活动”的定义以及保障监督豁免范围、程序等迄无定论。历史上,机构各类保障监督协定的形成、修改、解释和执行,无论是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及其附加议定书,还是小数量议定书,均由所有机构成员国磋商决定,再由机构理事会审批通过。因此,全面保障监督协定第14条的解释也不应例外。1978年,时任机构总干事在对澳致函的回复(GOV/INF/347)中明确指出,由于从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寻求适用第14条,理事会迄无机会解释该条款及相关程序。这充分证明当时机构秘书处认同应由机构理事会而不是秘书处解释第14条及其适用问题。
四、澳援引第14条豁免规定将创设不良先例。美英澳核潜艇合作涉及大量武器级高浓铀。如澳寻求保障监督豁免,将创造无核武器国家履行保障监督义务的新安排,即一部分核活动接受机构保障,另有大量高浓铀游离于保障之外。澳做法将打开“潘多拉魔盒”,可能引发其他国家效仿,严重冲击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也将对地区核热点问题的解决带来深远负面影响。
五、机构无法对澳核潜艇动力堆中的核材料实施有效监管。根据第14条,机构应能持续获知核潜艇动力堆中核材料总量和成分等信息,但不得涉及“军事机密信息”。在此情况下,澳与机构秘书处难以根据第14条达成有效的保障监督安排,机构也无法对澳核潜艇动力堆中的核材料实施有效监管,难以杜绝核扩散风险。
六、机构《规约》与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存在抵触。《规约》第二条规定,“机构应尽其所能,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管制下提供的援助不致用于推进任何军事目的”。全面保障监督协定第14条却规定,“不受禁止的军事活动”中的核材料可免于保障。一旦机构同意启用第14条规定,则相当于推动了有关军事活动,因而违反了《规约》。
七、美英澳核潜艇合作保障监督问题涉及复杂的政治、法律与技术问题,事关《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权威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涉及机构成员国利益,应参照机构加强保障监督体系的历史实践,由机构所有成员国通过透明、公开、包容的政府间进程共同讨论,协商一致做出决定。在各方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前,三国不应开展核潜艇合作,机构秘书处也不得擅自与三国商签保障监督安排。
八、中方希望在本轮《条约》审议进程中,缔约国能够围绕三国核潜艇合作涉及的各方面问题开展深入讨论。十一审一筹秘书处以及机构秘书处应按照授权,以公正、透明和专业的方式支持推进政府间讨论进程,完善和加强机构保障监督体系。
来源 中国驻维也纳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网站
编辑 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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