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合同中单方免除养老机构责任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子女将老人送到养老机构就可以撒手不管?8月17日,北京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涉养老机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根据通报,养老服务合同中如有单方免除养老机构责任的格式条款,可以被依法认定无效。
白皮书显示,2018年1月至今年6月,朝阳法院受理涉朝阳区养老机构案件共232件,案件受理量逐年递增,自2021年开始呈大幅度增长态势。其中,2021年为47件,2022年增长至74件,今年仅半年时间已受理74件。朝阳区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80家养老机构中,近五年发生诉讼的养老机构共29家,占比36.25%。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服务费纠纷及人身伤害纠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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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齐晓丹介绍,目前该院已经审结的63件涉养老机构人身伤害类案件中,通过判决结案的有39件,判决养老机构对老年人或其家属进行赔偿的平均金额在17万元左右。
相关案件反映出养老机构存在养老服务合同内容不完善、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有的缺少对具体服务内容的规定,有的存在免除养老机构义务或责任的格式条款。部分养老机构管理不细致,制度不完善,提供的照料护理等级标准不统一,未对养老服务提供过程进行记录,甚至缺乏老年人突发疾病或受伤时的应急处理预案。
在一起典型案件中,老人张某在某养老机构居住期间,因患病多次就医治疗。老人病重去世后,家属诉至法院称养老机构未将老人身体异常状况通知家属,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养老机构则提出,双方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已约定“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入住期间因病去世的,养老机构对死亡的后果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想以此免除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定,合同中养老机构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并认为该养老机构在照顾老人期间未能制作、保存老人的完备健康档案、入出院记录、用药情况等,未能举证证明对老人尽到了合理照顾义务。法院综合考虑老人的身体情况、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养老机构的运营情况,最终判决养老机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朝阳法院提醒,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接受养老服务期间,依约支付服务费,养老机构理应对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的身心健康承担责任,免除此责任的条款依法无效,不对合同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部分案件中,老年人及其近亲属也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部分家属未能经常与老年人沟通、探视,出现紧急情况时,个别家属未能及时同意甚至不同意将老人送医,使得老人延误了救治。
“部分老年人及其近亲属会简单认为,只要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过程中致伤或致死,过错和责任即全部在养老机构一方。但在法院判决结案的39件人身伤害案件中,仅23件认定养老机构存在过错,其中认定养老机构承担25%以上赔偿责任的案件仅13件。”齐晓丹表示,由此可见,原告一方的胜诉预期过高,与法院依法认定养老机构的过错和侵权责任承担方面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
(原标题: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因病去世谁之责?单方免责条款无效!)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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