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欠债不还,却把自己名下相邻的两套住房打通后改造成200平方米的“豪宅”,并声称是其唯一住房不能执行。为依法强制执行生效判决,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执行法院特地请来砌墙师傅……
(资料图片)
01
两套房屋打通变一套
声称是唯一住房
阿强、阿珍夫妇和某公司因拖欠银行抵押贷款被起诉,经审理,越秀法院判决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90余万元及利息,某公司不履行判决时,则依法处分阿强、阿珍名下的涉案房屋,银行在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判决生效后,因各被告均未履行判决义务,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阿强夫妇声称涉案房屋是其与父母唯一住房,拒绝腾空搬迁。执行法官通过不动产登记查询发现,阿强夫妇所称的一套房实则有2个房产证,通过上门勘查发现二人已将两套面积分别为79.55㎡和116.61㎡的房屋打通,由他们二人及父母居住使用。法官认为,他们现居住的房屋面积已远超出生活保障需要,若不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兑现。
现场勘查后,法官决定先将涉案房屋移交评估,再根据案件情况及评估价格制定最佳执行方案。经评估,两套房屋总评估价超过1200万元。
02
执行先礼后兵
法院硬核清场
取得评估结果后,法官耐心向阿强夫妇释法说理:“房屋评估价格足以覆盖全部债权,清场交付拍卖既能提高成交率和溢价率,余款又足以保障你们之后较长时间的居住生活。一次性解决债务,既能避免利息的不断累计增加,亦可让你们摆脱失信人限制,这样的执行方案对于执行双方来说都是最优解。” 然而,二人却始终拒绝清空房屋,不愿配合执行。
经多轮劝解无效,法院决定强制清场交付拍卖,并发出了搬迁清场公告。
公告期满,法官带领事先选定的专业装修施工团队同时进场,砌间隔墙、安装房门,恢复房屋图纸的两房原貌。为防止执行过程中遇到阻挠,法官还提前请来属地居委、派出所工作人员协助和见证执行,亦预先联系了医护人员到场协助。
建墙施工刚开始,阿强一家情绪激动,在现场撒泼打滚、拍打现场取证设备,强硬对抗执行。法官冷静控场,当即指挥法警将行动最为激烈的阿珍带离执行现场,下一步再行处罚。同时,对留在现场的被执行人及家属耐心释法,疏导两位老人的情绪,对其他家属进行思想教育,明确告知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在场人员的态度逐渐从强硬对抗转变至主动配合。
施工稳步推进,经过十小时的现场工作,原本被打通的近200平方米大屋完成砌墙间隔,恢复成独立门户的两套住宅。法院保留较小面积的房屋供阿强一家居住生活,在阿强及家属的配合之下,法院开展物品清点工作,将他们的生活必需品搬至拟预留安置的小房子内,将非生活必需品腾空至临时安置点,进一步完成清场。同时,较大面积的房屋完成清场工作后,以七百余万的评估价快速移交拍卖。
03
宽严并济
法官这样说
后阿珍因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执行,被处以罚款5万元;相关家属拍打执行设备影响现场取证,经教育,其向法院诚恳道歉并书写道歉信,因未造成损害后果,法院未予进一步处罚。
越秀法院执行法官陈旭钊指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并不完全等同于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当被执行人以查封房产系其唯一住房、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所必需住房为由提出异议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执行内容加以处理。
本案中,被执行人阿强、阿珍夫妇声称涉案房屋系其唯一住房不能执行,但该房屋实际上是由两套房屋打通而成的大面积住宅,故法院认定该住宅已超出被执行人生活必需,予以强制执行,将砌墙分隔开后的较大房屋予以拍卖变现,并将较小房屋留给阿强夫妇及其家人居住。在维护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同时,有效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居住权。
执行工作往往是胜诉权益兑现的“最后一米”。人民法院面对花式拒执“零容忍”,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用心思、费苦劲、找出路、破难题,力争实现“办实事、解民忧”的执行目标。另外,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在面临财产处置时若“暴力拒执”“损坏财物”,不仅不能达到妨碍执行的目的,最终还将“自食其果”,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 李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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