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山”家拆迁,“房钱”“地钱”“人头钱”咋分?
来源:北京日报 发布时间:2022-03-31 19:27:22

“张大山家要拆迁,安置利益怎么分……”对于不少农村家庭来说,拆迁涉及的重大利益常常引发争议,对乡村治理产生一定影响。3月31日,海淀法院召开“推进诉源治理 服务乡村振兴”涉腾退拆迁类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通报了源头化解工作以及相关审判经验,并发布普法案例。

海淀法院山后法庭负责人闫肃介绍,山后法庭位于海淀区北部,收案范围涵“四镇一街道”,即苏家坨镇、温泉镇、上庄镇、西北旺镇及马连洼街道,辖区占地约23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23万,基本上与中关村科学城北区的覆盖范围相重叠。随着中关村科学城北区建设步伐加快,法庭辖区内的拆迁腾退大范围铺开,案件呈现大幅增长态势,尤其是2021年,法庭新收案件量突破3500件,同比上升115%。

涉拆迁案件都有哪些特点呢?

闫肃分析,首先,案由多样:近年来增幅较大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合同、准合同纠纷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其中与拆迁腾退纠纷紧密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物业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及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均有不同程度增长。

其次,安置协议暗藏诉讼心理。法官分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难以达成一致的最大争议点就是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方式、拆迁补偿程序、拆迁补偿的附加协议等问题,简言之,即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最大化”的调和问题。“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希望通过拆迁来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产生纠纷的原因在于当事人希望获得更多补偿,以满足后续生活的需要。”闫肃说,该类型纠纷涉及公序良俗及公共利益,法院在审理中要考量当事人诉请的心理因素,从而把握裁判尺度,合理分配利益。

另外,拆迁案件还涉及依法行政、“一事多案”等问题,法院要积极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建立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监督渠道,同时,对案件进行关联化解,解决一系列因拆迁引发的析产、继承、婚姻、物权保护等问题,尽力做到案结事了。

为了让相关群众更了解涉拆迁法律问题,海淀法院还编写了普法系列故事《张大山家的那些事儿》,总结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拆迁腾退纠纷情形,以典型案例方式予以发布。

案例一

农村房屋买卖一般认定无效

父母张老头、张老太年事已高,需要人照顾,弟弟张二河另院单过、妹妹张小妹也外嫁,张大山作为长子赡养二老义不容辞,为了方便照顾二老,张大山考虑搬到张老头的院子与老两口同住。于是,张大山于2016年1月与隔壁村的王小树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自有宅院出售。王小树接手后,为便利生活,利用张大山的建房审批手续在院内翻建房屋,并居住在此。

2017年1月,有消息称村里要腾退。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张大山心生悔意,想要拿回院子,遂将王小树诉至法院,诉请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王小树腾退返还。

法院审理指出,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我国法律、法规禁止宅基地买卖,王小树非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大山与王小树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示,老百姓之间一买一卖最讲究的是双方自愿达成合意,即你愿卖,我愿买,但前提要牢记一条,那就是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农村房屋不可随便交易,虽然一般情况下,合同会无效,但是无效的后果处理起来往往非常复杂,法院需要综合考虑院落使用情况、房屋建设情况尤其是合同无效的过错,对损失进行评估确认,对责任进行分担。

案例二

同住子女翻建祖宅非同住子女可分得“房钱”

张大山卖掉自有院落后搬到张老头的宅院侍奉双亲,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张大山和妻子李小玉夫妇对院落内部分房屋进行了翻建。半年后,张老太因急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之后张大山一家继续和父亲张老头共同生活。

2019年2月,村里开始正式开展搬迁腾退工作。张老头作为被腾退人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被安置人有张老头及张大山一家三口,获得拆迁利益若干。张二河、张小妹得知后,认为拆迁利益中包含了母亲张老太的份额,并要求继承。

对此情况,法官分析,腾退安置利益一般包括三类,“房钱”“地钱”“人头钱”。其中,“房钱”系地上物的补偿价,安置补偿协议中一般表述为“重置成新价”。

根据院落的建设情况、腾退安置情况,案涉张老头院落的腾退安置利益中,如果与张二河、张小妹有关,仅有“房钱”,即重置成新价。

具体而言,如院落腾退时有老张夫妇所建房屋,或者翻建房屋中含有老张夫妻所建旧房的残值,那么这一部分房屋所对应的重置成新价中即含有老张夫妻的利益。换言之,该部分利益中属于张老太的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依法分割。

法官提示,房屋重置成新价中,遗产占比需根据建房历史、装修情况、房屋材质、房屋面积、评估情况等予以综合确认。另外,与父母同住不等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更重要的还要考虑到在日常生活、就医等方面对老人的付出。

案例三

共有财产涉他人离婚案件不可判

张大山一家三口本来紧紧巴巴的日子,在拆迁款到手后,突然富裕了,物质条件的改善随之而来的是人心的变化,张大山和妻子李小玉感情出现问题,最终,二人打起了离婚官司。

一般而言,离婚纠纷需要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一并进行处理。本案中,离婚遇上了腾退,在腾退利益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法官介绍,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方式一:先分家析产,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后再离婚;方式二:先离婚解决身份关系问题,离婚后再通过分家析产进行财产分割。

法官提示,因为离婚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所以在未析清腾退安置补偿利益,没有办法明确夫妻共同财产权属范围的情况下,为了保障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利,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无法仅根据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的意见,对相关财产进行处理。

关键词: 拆迁补偿 海淀法院 农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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