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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王彬
“嘭”,齐女士被地铁扶梯上掉下的大件行李箱砸个正着,伤得不轻——她把拿行李的乘客小田和地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9.4万余元。近日,海淀法院判决,小田赔偿医疗费等24.7万余元,地铁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的2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齐女士诉称,小田携带大件行李箱搭乘地铁扶梯,因未能扶稳行李箱,导致行李箱滑落,将自己砸伤,小田应承担赔偿责任。地铁公司作为地铁站的运营管理人,存在疏漏和重大过失,因此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小田说,已经支付齐女士现金5千元并签订了自愿承担5万余元医疗费的欠条,应视为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齐女士不应再起诉。
地铁公司认为,齐女士受伤是小田造成的,应由小田承担侵权责任,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田携带大件行李箱乘坐地铁,搭乘下行自动扶梯时,行李箱不慎滑落,导致其下方乘客齐女士受伤,因此齐女士要求小田承担侵权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地铁公司作为地铁站的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该站因客观历史原因未设置直梯的情况下,负有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仅在扶梯内侧张贴“禁带重物”小块标识属于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北京地铁站扶梯入口处通常设置有“温馨提示”,提示禁止使用手推车、禁止逆行等,当然,还有一句“携大件行李请乘坐直梯”。但就日常生活经验来看,携带大件行李箱却不乘坐直梯的乘客比比皆是,而部分换乘地铁站还因历史原因未设置直梯。
法官表示,搭乘地铁扶梯携带大件行李箱,一旦行李箱不慎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要面临侵权责任。即使存在地铁站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情形,最终侵权人也需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搭乘地铁时切勿漠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