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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董迪
8月5日,北京房山法院走进房山区西潞街道西潞社区,召开“涉中小学生暑期安全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对涉中小学生暑期安全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介绍,发布典型案例并对中小学生暑期安全作出法官提示,号召学校、家长、公共场所多方发力,保障中小学生平安度过暑期。
据通报,2019年至2022年6月期间,房山法院民三庭(少年家事庭)审结涉中小学生暑期安全类民事案件14件,在案由分类上,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主要纠纷类型;在发生场所上,以兴趣培训机构及游乐场所为主;在结案方式上,以判决为主要结案方式,调解率较低。此类案件呈现三大特点:
一是事故责任主体多元化,责任划分查清难。涉学生暑期安全的事故多发生在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健身房、游泳馆、游乐场等机构场所,存在场所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也存在家长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况,导致此类案件责任主体逐渐多元。一些机构场所并没有录像摄像设备,事情发生经过多为口述,侵权主体和责任划分难以查清。
二是致他人损害的未成年人年龄段分散,风险与年龄呈正相关。审判实践中,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的案件的责任主体,高年龄伴随高风险、高担责比重的现象十分突出。首先,未成年人规则意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年龄越大,需要承担的注意义务就越大;其次,随着年龄增长,未成年人的独立意识和自我意识日益增强,有时会通过标新立异的方式获取家长和老师的关注,从而故意或过失实施侵权行为,其担责比重也越大,有时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是事故责任主体主动化解矛盾少、逃避责任现象多。很多案件的受害方和致害方均为未成年人,这类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经过法官充分释法说理后,理应可以有效化解纠纷,但现实中,通过调解化解纠纷的比重较低。一是实施侵权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认为孩子是未成年人,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往往不能第一时间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父母认为自己尽到足够的勤勉注意义务,属于完全无过错方,其损失应得到完全的赔偿。在责任的分配上,双方家长“扯皮”“推诿”,从而造成纠纷矛盾进一步激化。
房山法院提出四点建议: 家长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精准化防止意外发生;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多样化防范暑期风险;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全面消除安全隐患;未成年人应常怀戒惧之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