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蕾 通讯员 高艺林 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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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是全球第21个国际爱猫日,也是全球铲屎官们的大联欢。据资料显示,全世界的宠物猫数量已经超过5亿只。所谓,君子爱猫,需宠之有方,养之有道。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总结了“铲屎官”日常养宠过程中常见的三类纠纷,并作出相关提示。
猫咪配种引发纠纷
口头约定注意留证
黄某饲养了一只斯芬克斯猫,并持有国际爱猫协会颁发的斯芬克斯无毛猫血统证书。于某与黄某因工作结识,由于于某饲养的母猫有配种需求,二人进行了口头约定:让黄某的公猫与于某的母猫进行配种,待母猫生育后由黄某最先选养一只小猫作为报酬。
母猫后来生育了4只小猫,于某发微信告诉了黄某,并邀请黄某前来挑选1只。但当黄某来到于某家中选猫时却发现,就只剩下1只小猫,没得可选。二人为此发生冲突,还导致黄某摔倒受伤。后黄某起诉于某赔偿斯芬克斯猫配种费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由于黄某与于某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明确就斯芬克斯猫配种的价格进行书面约定,但通过庭审调查,双方均对黄某可最先选择一只小猫没有异议。
现于某仅留有一只小猫,已不具备供黄某选择的条件,在双方无法就选择小猫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法院最终酌定于某赔偿黄某一定的损失。
提示:口头约定注意留证
法官建议铲屎官,就猫咪配种事项最好保留书面证据,将口头约定的内容固定化以便发生纠纷时有凭可依,有据可查。即使没有正规的合同或文本,关于双方就配种事宜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图片影像资料或者证人证言等皆可作为证据。
租赁房屋要留意宠物条款
避免违约后担责
燕某出租房屋时明确约定,不能在房屋内饲养宠物,否则有权提前收回房屋。但在房屋出租过程中,燕某发现,有租户饲养宠物,违反了当初的约定,因此起诉解除合同。
法院根据燕某提供的证据及现场调查时多位邻居反映的情况,对房屋内养宠物的事实予以认定。最终判决解除了租赁合同。
提示:铲屎官租房时要留意养宠条款
宠物饲养者在租房时,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留心合同中有没有饲养宠物的条款。若合同明确约定禁止饲养宠物,违反约定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若合同中未就饲养宠物作出专门约定,承租人也需要事先询问中介公司或房主的意见。即便被允许饲养宠物,也要在房屋使用过程中避免宠物对家具、装饰物等造成损害,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宠物店买到“星期猫”
法院判决退钱并承担诊疗费
小赵花了2000元在一家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幼猫。购买协议约定:宠物在24小时之内出现问题可以无条件退换,超过24小时商家没有义务对买家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购买次日,猫咪便出现不适,小赵多次带猫咪前往宠物医院进行治疗。就在购买后的第6天,猫咪被诊断出猫瘟病毒,于第7天死亡。小赵后将宠物店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宠物店应对所售幼猫的健康负有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由于猫瘟病毒的潜伏期在2至9天左右,在宠物店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幼猫在出售时系健康的情形下,猫咪的质保期限不应低于病毒潜伏期限。
最终,法院认定小赵有权要求宠物店承担质保责任,退还购猫款并承担涉案幼猫检查治疗费用。
提示: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属无效条款
尽管宠物购买协议书约定,宠物售出24小时后宠物店不承担责任。但法官表示,该条款显然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属无效条款。